【案情经过】
2025年4月26日,原告某公司XX山XX公司的总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测绘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某小区燃气管线测绘项目发包给原告方。合同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为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约定由原告全权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财务业务往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人员进场,按约保质保量完成了测绘工作,并向被告提交了全部测绘成果资料和结算申报资料。经双方最终核算,本工程实际测绘总价款为6.1万余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收到测绘数据成果当日一次性支付价款。2025年9月1日,原告依法向被告开具了相应金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合同指定的负责人员赫XX及相关经办人。此后,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催告被告按约支付工程款。赫XX在微信沟通中多次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在阴历年前付款,但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属于严重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测绘工程款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600余元,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某公司XX山XX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某公司应付工程款的认定。原告虽为分公司,但合同明确授权其全权处理财务及纠纷,且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未到庭应诉,法院需结合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证据,审查欠款事实及具体金额。二是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承担,即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原告主张自2025年4月30日起按2倍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法院需根据原告实际开具发票的时间及合同约定,依法审查并认定合理的利息起算点与计算基数。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测绘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测绘费6.1万余元,被告未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该测绘费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因原告于2025年9月10日向被告出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院支持自该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某公司XX山XX公司支付测绘费6.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余元由被告负担。如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