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筛贵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维权|分包合同无效,律师紧扣三方付款承诺书,帮助实际施工人追回30余万元工程劳务款
案例专长: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纠纷
判决时间:文书未载明,以判决落款为准
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特别授权代理
判决结果:判决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第二被告电力建设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一、案情内容
本案属于光伏电力基建项目建设工程分包纠纷。原告作为实际施工班组,承接光伏场区线路相关施工作业。案外人自然人将案涉项目的基础、组塔、放线劳务交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各方未签订正式书面施工合同。原告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案涉线路已经竣工送电投入使用。
项目完工之后,项目相关三方共同签署《资金支付承诺书》,对后续付款路径、付款条件作出书面约定;同时各方完成工程量核对结算,确认整体工程价款,扣除已经给付的款项后,尚有30余万工程劳务款未支付。后续经原告多次催要,两名被告均拖延不予结清剩余款项,原告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维权。
庭审过程中,电力建设企业被告提出多项抗辩意见:第一,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企业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合同关系,不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第二,施工过程中班组出现多起工人受伤事件,企业垫付大额工伤相关赔偿,主张该笔费用直接在本案工程款当中予以抵扣;第三,案涉承诺书性质属于一般保证,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企业有权拒绝履行付款。
余筛贵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本案,本案存在多重诉讼难点:案涉工程均由无资质的个人承接分包,案涉口头分包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对方试图在本案中直接抵扣大额工伤赔偿,一旦该观点被法院采纳,原告将面临无法收回欠款的风险;同时被告曲解三方承诺书的法律性质,意图免除自身付款责任。
庭审当中律师重点发表代理意见:其一,虽然分包口头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经实际完工交付送电,三方共同签署的付款承诺书,属于各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结算付款约定应当参照执行;其二,被告主张工伤赔偿抵扣属于独立追偿法律关系,该诉求并未提起反诉,不应当在本案建设工程纠纷中直接抵扣工程款,被告应当另行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其三,案涉承诺书条款并非一般保证责任,应当按照文本约定履行对应付款义务。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认定案涉口头分包合同无效,但三方签署的付款承诺书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工伤费用抵扣属于独立纠纷,本案不予处理,告知被告另案解决;划分两名被告各自应付的款项责任,判令二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对应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全部未结劳务款项得到判决支持,诉讼费、保全费判令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六盘水余筛贵律师
1、实际施工班组、包工头,没有书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拖欠工程款、劳务款;
2、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有三方付款承诺书,对方拒不履行付款承诺;
3、发包方、分包方以工人工伤、事故赔偿为由,强行抵扣拖欠工程款;
4、被告混淆一般保证和债务加入、直接履行条款,企图逃避付款责任;
5、光伏、电力基建等工地项目,发生工程款结算争议;
6、已经完成结算,但是对方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已到期工程款。
三、六盘水余筛贵律师服务内容
1、案件咨询:梳理施工事实、结算单据、付款承诺书,评估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款追索风险;
2、证据整理:收集施工资料、结算确认表、三方承诺书、付款流水,固定欠款事实;
3、起草起诉状、证据目录,办理立案、财产保全,冻结被告账户财产;
4、开庭出庭代理,针对合同无效、承诺书效力、工伤抵扣抗辩开展法庭辩论;
5、区分保证责任与债务直接履行,反驳对方以其他纠纷抵扣工程款的抗辩;
6、判决书解读,讲解后续强制执行,提示另案处理工伤纠纷的法律路径。
四、律师价值
本案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面临非常大的诉讼风险。被告电力公司抗辩要求在本案直接抵扣三十余万元工伤赔偿,如果法庭采纳该抗辩,原告不仅拿不到30余万元欠款,甚至还需要倒找款项。同时被告把三方签署的付款承诺书曲解成一般保证,以此规避企业的付款义务。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抓住案件关键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虽然无效,但结算类、付款承诺类文件是各方真实意思,对签约各方具备约束力。针对对方提出的工伤抵扣,明确指出工伤追偿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提起反诉,不能够在本案中直接抵消工程款,该抗辩意见被法院完整采纳,保住全部30余万元债权。
同时厘清法律概念,区分一般保证与承诺书当中约定 “不履行则直接转由第三方履行” 的特殊付款安排,反驳被告免责的抗辩,推动法院判决企业承担部分付款责任。
很多实际施工人,遇到对方拿工伤、另案纠纷说事,会被对方压制,接受扣减工程款。本案律师的价值就是精准区分不同法律关系,阻止被告利用其他纠纷来抵消拖欠工程款,把三方承诺书作为核心证据,将全部未付工程款30余万元全部拿到生效判决支持,并且由两名被告分担债务,极大提高后续执行回款的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