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排水沟冲刷损毁承包地|六盘水陈友林律师代理村民维权,法院判决企业全额赔偿土地损失
案例专长:财产侵权纠纷、农村土地损害赔偿、构筑物致人损害责任
判决时间:2026年10月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土地被侵权村民)一般授权代理人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损毁经济损失5万余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案情内容
原告系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依法享有案涉承包土地使用权。因被告运营管理的机场配套排水沟存在维护缺陷,雨水长期冲刷,造成原告承包的土地被冲毁,土地丧失耕种条件。
事件发生之后,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组织多方现场实地测绘核实土地受损面积,并且向被告发正式公函要求被告整改、赔付。被告自己出具信访答复文件,自认案涉同类土地损毁赔偿标准计算,但一直拖延,拒绝向原告实际赔付。
当事人委托六盘水陈友林律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要求被告按照被告自己认可的标准赔偿土地损失5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多方抗辩:认为自己不是责任主体,排水沟属于公共设施,管护义务归政府;认为测绘是原告单方测量不具备效力;主张不能套用征收补偿标准计算民事侵权损失。
陈友林律师重点提交街道办公函、村委会报告、被告自行盖章的信访答复原件,明确指出信访答复属于被告法律上的自认行为;同时引用民法典构筑物损害责任法条,构筑物管理人没有尽到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采信被告信访答复的赔偿标准,判决支持全部土地损失5万余元。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六盘水陈友林律师
1. 企业设施、沟渠、排水系统冲刷损毁自家承包土地;
2. 有政府、村委会组织测绘,但侵权企业拖延拒不赔偿;
3. 构筑物、排水沟、公共设施致自家土地、农作物受损;
4. 对方以 “属于公益设施、归政府管” 为由拒绝赔钱;
5. 对方信访、书面文件自认赔偿标准,但实际拒不兑现。
三、六盘水陈友林律师服务内容
1. 收集村委会、街道办报告、公函、信访答复、土地确权证书;
2. 梳理构筑物侵权法律要件,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3. 组织证据,重点固定对方书面自认的赔偿标准;
4. 开庭代理,针对被告主体抗辩、赔偿标准抗辩进行法庭辩论;
5. 拿到胜诉判决后,提供强制执行财产线索梳理的咨询。
四、律师价值
土地被排水沟冲毁的侵权案件,现实维权难度很大。企业经常把责任推给属地政府,老百姓不懂法律,拿着村委会报告也拿不到赔偿。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被告自己盖章向外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书。很多普通人不知道这份文件具备“自认”的强大法律效力。陈友林律师抓住该核心证据,庭审中重点向法庭阐释:被告在正式公文中已经认可赔偿标准,现在诉讼中又反悔,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采信该标准。
同时准确适用民法典 1253 条构筑物损害责任,厘清管护责任边界:谁是排水沟的实际管理人,谁就要承担侵权赔偿,不能简单以 “公益性设施” 就免除民事赔偿义务。
本案虽然利息没有得到支持,但是全部土地损失本金5万余元全额胜诉。对于农村村民而言,土地是重要生产资料,胜诉判决把受损土地的财产价值以生效裁判形式固定下来。如果被告不履行,当事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提示:遇到企业出具书面答复、信访回复,老百姓务必要保存原件。律师把行政沟通材料转化成民事诉讼胜诉证据,帮助普通村民实现财产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