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排水冲毁承包土地,陈友林律师代理村民维权,法院判赔土地损毁损失
案例专长:构筑物侵权责任、农村土地财产损害赔偿
判决时间:2026年10月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告(土地被侵权村民)一般授权代理人
判决结果: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土地损毁经济损失近15万余元;驳回地上附着物、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比例分担。
一、案情内容
原告为本地村民,依法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被告管理运营的机场配套排水沟,长期排水冲刷,造成原告数亩承包土地被冲毁,无法继续耕种。
事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到现场实地勘测,出具正式报告确认新增受损土地面积。被告在对外信访答复文件中,自行认可同类被冲毁土地按照标准进行核算赔偿,但迟迟不向原告赔付。
原告委托六盘水陈友林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判令赔偿土地损毁损失近15万元;2、赔偿地上刺梨苗木附着物损失;3、要求被告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被告抗辩:排水沟属于公益设施,不属于自己管护;测绘数据是原告单方面测量;不认可之前认同的赔偿标准;地上刺梨苗木损失没有现场清点记录,不应当赔付。
庭审中律师提交土地承包证书、村委会、街道办全套公函,重点出示被告自己出具的信访答复,主张该文件属于被告对赔偿标准的自认。法院审理后采信信访答复确认的标准,判决支持全部土地损失近15万元。
但是对于刺梨苗木附着物损失,仅有村委会写的理论种植株数,没有现场清点、照片、清点笔录等客观证据,举证不足,法院予以驳回;利息因诉前责任存在争议不予支持。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六盘水陈友林律师
1. 沟渠、机场、企业排水设施冲刷损毁自家承包地;
2. 有政府部门组织现场测绘,但侵权企业拒不赔钱;
3. 企业信访、书面文件认可赔偿标准,实际拒绝履行;
4. 土地受损同时还有农作物、苗木附着物损失索赔;
5. 企业以公益设施为由推卸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三、六盘水陈友林律师服务内容
1. 调取土地确权、村委会、街道办报告、被告信访答复全套书证;
2. 区分土地本体损失和地上苗木附着物损失,评估举证风险;
3. 起草民事起诉状,列明全部诉讼请求,提示证据短板;
4. 出庭代理,围绕构筑物管理人侵权责任、证据自认展开辩论;
5. 判决之后提供强制执行以及后续同类案件证据收集指导。
四、律师价值
本案和同类土地被排水沟冲毁案件,核心难点在于:被告企业利用 “公益基础设施” 概念,试图把民事赔偿责任推给政府,普通村民很难对抗企业的法务抗辩。
陈友林律师准确把握构筑物侵权法律逻辑,重点用被告自己盖章的信访答复作为核心突破口。该答复是被告对外正式出具,构成法律上的自认,极大减轻了原告申请司法鉴定、评估的沉重举证负担,最终法院完整支持土地本体损失近15万元。
同时律师也客观评估案件风险:地上刺梨苗木只有村委会证明理论种植株数,没有现场清点记录、影像,存在很大败诉风险。庭审结果印证该风险,附着物诉请被驳回。该结果也给当事人一个重要的实务提示:主张农作物、苗木损失,一定要留存现场照片、清点记录,仅仅依靠村委会文字证明不足以打赢附着物索赔。
土地对于农村当事人是核心财产,拿到土地本金全额胜诉判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拿到赔偿。律师不仅完成本次案件代理,同时也向当事人讲清楚财产损害案件的证据规则,提升当事人以后遇到同类事件的证据保存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