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筛贵律师代理交通事故原审被告应诉|车辆被主张非法营运保险拒赔,律师抗辩,法院认定不构成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
案例专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理赔抗辩
判决时间:2026年01月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原审被告(事故驾驶员)特别授权代理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伤者各项损失10万余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一、案情内容
本案是一起争议焦点集中在保险免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涉车辆投保性质登记为非营运家用车辆,车辆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多名乘客受伤,其中一名伤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产生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事故经交警认定,本案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承保车辆的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案涉非营运车辆事故当时从事非法营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免除全部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伤者赔付10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提出两大核心观点:第一,车辆由家庭自用改变为非法营运,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属于法定免责情形,无需保险公司再另行举证;第二,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仅赔付身故伤残、医疗、住院津贴项目,一审判决将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侵权赔偿项目全部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混淆保险合同与侵权责任,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范围,请求二审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我方作为事故驾驶员的代理律师参与二审程序。庭审中我方重点展开抗辩:第一,营运车辆的核心特征是长期、高频次以盈利为目的从事客运运输。本案案涉行为仅属于临时接送人员,并非长期接单营运;车辆平时均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存在长期从事营业性运输,并未造成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升高,不满足保险法52条免责适用条件。第二,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行为属于非法营运;同时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就保险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完整提示说明义务。第三,案涉车辆同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保险单并未对侵权项下赔偿项目作出限缩约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理赔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信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偶尔顺风搭乘、平摊费用不等同于改变车辆营运属性,没有显著提升车辆使用风险,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不成立。同时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保险存在赔付项目限缩且尽到提示说明义务,驳回保险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赔付判决。本案对于家用车辆临时载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非法营运拒赔的同类案件,具备很强参考价值。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六盘水余筛贵律师
1、家用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 “非法营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为由拒赔;
2、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为由,拒绝赔付护理费、营养费等法定赔偿项目;
3、机动车交通事故,对一审判决不服,需要二审应诉抗辩;
4、驾驶员被伤者起诉索赔,需要代理出庭,对抗保险公司拒赔抗辩;
5、分不清临时载人、顺风搭乘和非法营运的法律边界,面临保险拒赔风险;
6、保险公司主张格式免责条款生效,但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需要律师进行抗辩。
三、六盘水余筛贵律师服务内容
1、案件咨询:分析交通事故案件事故责任、保险拒赔理由,评估拒赔抗辩能否成立;
2、证据整理:梳理车辆日常使用记录、行程记录,区分临时搭乘与长期营运;
3、起草答辩状、代理词,针对保险法免责条款、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发表意见;
4、一、二审出庭代理,围绕车辆使用性质、保险赔付范围开展庭审辩论;
5、对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投保资料进行质证,审查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6、解读判决书,告知后续理赔、执行流程,提示当事人法律风险。
四、律师价值
本案当事人作为事故驾驶员,如果二审支持保险公司拒赔上诉,近10 余元赔偿款将全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会带来沉重经济负担。本案难点在于,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赔,保险公司直接套用该法条,主张只要载人收费即属于危险增加,试图免除保险赔付义务。
接受委托后,律师抓住法律关键点: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能只看单次载人行为,要结合车辆使用频率、行驶里程、是否长期从事营运综合判断。本案仅是一次临时接送人员,车辆平时为家庭自用,并不符合营运的构成要件。同时重点审查格式保险条款,指出保险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对免责内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抗辩观点,认定本案不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驳回保险公司上诉,10万余元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极大减轻我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压力。很多当事人遇到保险公司拒赔时,容易直接接受拒赔结果。本案体现律师专业价值,精准拆解保险法律条文,厘清临时搭乘与非法营运的法律边界,成功对抗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