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李XX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招聘平台入职,应聘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行政专员岗位。在实际工作中,李XX被拉入由某房地产公司、被告某建设公司、被告某农业公司共同组建的多个微信及钉钉工作群,三家公司在群内交叉向其分配工作任务。2026年6月24日,李XX因工受伤,经评估可能构成九级伤残。事后,三家公司互相推诿,拒绝赔偿。李XX遂申请劳动仲裁,某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李XX与某房地产公司均不服该裁决,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将两案合并审理。
李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其与三家公司自2026年3月16日至6月2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三公司构成高度混同用工,应承担共同用工主体责任;判令三公司共同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七千余元;赔偿因未缴社保导致的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经济损失。经核算,其各项损失合计16.1万余元。某房地产公司则诉请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李XX系因私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某建设公司与某农业公司均辩称未对李XX进行日常管理或发放工资,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李XX与某房地产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农业公司之间是否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三家公司是否存在人格与用工混同,从而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主张双方仅为业务代理关系,另外两公司亦否认存在用工管理行为。其二,李XX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以及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各项工伤待遇。李XX主张其受三家公司交叉管理,属于混同用工且系因工受伤;而某房地产公司则坚称李XX系因私帮忙受伤,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向双方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由某房地产公司赔付李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手术费、后续治疗费、二倍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于2026年11月3日前给付5万元,于2027年2月28日前给付5万元;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XX承担5元,某房地产公司承担5元。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捺印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