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未成年人董X甲从丁X处租赁二轮摩托车,丁X未审查其年龄及驾驶资质。董X甲无证驾驶该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段时,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XX相撞,致李XX左侧股骨、髌骨等多处骨折及创伤性颅内出血等,经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复核后认定董X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李XX遂起诉董X甲及其监护人李XX、董X乙,出租人丁X及某保险公司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5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17.5万余元;董X甲监护人赔偿3.4万余元,丁X在2万余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董X甲及董X乙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李XX存在“鬼探头”等过错、丁X应承担全责且一审未追加交管部门为被告属程序违法。李小龙律师作为李XX的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方面:其一,李XX在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上诉人依据监控录像主张李XX未确认安全且突然加速奔跑,应自担70%责任;其二,丁X作为车辆出租人的责任划分。上诉人主张丁X明知董X甲未成年且无证仍出租车辆,应承担100%赔偿责任,且一审按份认定责任有误;其三,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上诉人认为事故路段缺失交通信号设施,交管部门未履职应作为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上诉人未能提交有效反证推翻,李XX在斑马线正常行走符合常理,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丁X作为经营性出租人,未核验承租人资质,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能力者驾驶,存在明显过错,一审认定其在60%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针对追加被告问题,交管部门设置交通设施属行政管理范畴,与本案民事侵权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已予释明,未追加不违反法定程序。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