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仲宋雨晴律师二审突破:员工股权激励款20余万元及利息获全额支持,成功追加控股股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
一、案件简介
本案属于典型员工股权激励合同纠纷,仲宋雨晴律师全程负责本案一审、二审全阶段工作。当事人系A公司在职员工,按照公司发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股权授予通知书》要求,通过工资、年终奖抵扣+现金转账相结合的方式,合计支付20万余元,认购4500股激励股权。款项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个人专户。但后续,持股平台始终未与当事人签署正式合伙份额转让协议,也没有办理入伙工商登记。
本案最大诉讼风险在于:司法实践中该类案件极易被认定股权激励投资关系成立、激励目标已经实现,案涉款项属于风险投资款,员工出资后应当自担商业风险,进而驳回员工全部退款诉求。
一审阶段,仲宋雨晴律师代理当事人取得初步胜诉成果,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约,判决由公司向员工返还全部股权认购款及利息、承担律师费;但一审并未将控股股东列为还款责任主体,同时驳回了当事人要求持股平台、控股股东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诉求,保全保险费维权损失亦未得到支持。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仲宋雨晴律师代理二审上诉,核心目标:突破一审裁判思路,追加控股股东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扩大责任主体,提升后续执行回款概率。
二、律师代理经过
一审阶段
仲宋雨晴律师梳理全部付款流水、工资年终奖抵扣凭证、股权激励全套文件,围绕合同义务、违约事实、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组织证据与代理意见。面对“股权激励属于投资、风险由员工自负”的抗辩,重点论证公司未完成股权对应的入伙登记义务,员工股权激励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一审法院采纳核心代理观点,判决公司返还20余万元认购款、利息以及律师费,实现初步胜诉,但尚未突破仅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局限。
二审阶段
二审是本案关键攻坚环节,仲宋雨晴律师重点完成四项代理工作:
补强二审新证据:提交企业微信完整聊天记录、《合伙企业出资转让协议》文本等关键新证据,还原交易全貌,证明案涉款项实质为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持股平台合伙份额的转让对价,收款账户系控股股东个人指定专户。
精准拆解股权激励规则:紧扣《股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退出回购条款,论证公司未按期达成上市节点,法定、约定退出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有权要求合格受让方受让份额并支付对应对价。
攻破一审裁判逻辑,追加控股股东共同担责:针对一审“控股股东并非合同相对方,无需承担责任”的认定,结合控股股东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控股股东,又是员工持股平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属于股权激励文件明确约定的合格受让方,并且实际收取案涉认购款项,主张控股股东应当承担受让及共同返还义务,不能仅由偿债能力薄弱的公司独自承担债务。
逐项厘清维权损失承担:结合合同违约赔偿条款,就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各项维权损失的合同依据逐项发表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基于二审新证据纠正一审实体裁判结果,将控股股东追加为共同还款义务人
三、判决结果
维持一审判决:解除案涉《激励股权授予通知书》《接受激励股权同意书》;
撤销一审第四项判项;
改判:公司+控股股东共同向当事人返还股权激励认购款20万余元,并按LPR分段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共同承担律师费损失XXX元;
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主要由公司及控股股东承担。
当事人的核心诉讼请求在判决层面获得全额支持,通过增加责任主体,极大提升后续执行阶段的回款可能性。
四、律师办案价值
一审守住底线:在极易被认定为投资自担风险的股权激励纠纷中,说服法院认定合同目的落空,判决公司全额返还认购款,取得一审基础胜诉。
二审实现重大突破:通过新证据组织、股权激励条款深度解读,打破“只有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的固有裁判思路,成功追加控股股东个人作为共同还款义务人,把偿债主体从XX公司扩展到自然人股东,解决这类案件普遍存在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痛点。
厘清员工股权激励“授予—付款—登记—退出”全链条法律关系,对于款项转入股东个人账户、未办理持股平台入伙登记、触发上市失败回购条件同类员工维权案件,形成可复用的诉讼代理路径。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遇到以下股权激励纠纷情形,可联系江苏南京仲宋雨晴律师:
1、员工已经支付股权激励认购款(含工资、年终奖抵扣出资),公司迟迟不办理持股平台入伙登记、不签署合伙协议,激励股权有名无实;
2、股权激励协议约定上市失败、离职即可回购退出,但公司以资金紧张、融资未到位为由,无限拖延回购付款;
3、股权激励认购款被要求转入控股股东、股东个人账户,收款主体与签约主体不一致,责任主体模糊不清;
4、员工持股平台与公司、股东互相推诿责任,一审仅判决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无资产,需要上诉追加股东、实控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5、认购款混合现金、工资年终奖抵扣,出资构成复杂,需要梳理全套付款、抵扣证据链;
6、一审部分胜诉或一审败诉,需要二审补充新证据,争取改判、扩大责任主体,提高执行回款概率。
南京仲宋雨晴律师深耕公司股权激励、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商事合同纠纷,擅长处理股权激励退出回购、出资款返还、责任主体追加、工资抵扣出资举证、二审改判案件,针对性拆解“员工自愿投资应当自担风险”的常见抗辩,尽力帮助激励对象在诉讼层面争取最大有利判决,提升后续回款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