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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峥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典型案例之一:以构成要件为支点,在“双同一”与“数额”之间寻找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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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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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王XX经营××机电公司,生产销售工业设备用滑环及配套部件。2022年至2024年间,王XX在未经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生产的部分滑环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通过线上店铺及线下渠道销售。公安机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依据平台交易记录初步认定非法经营数额380余万元。按当时司法实践通常标准,该数额已远超“情节特别严重”门槛,王XX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王XX家属委托孙峥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难点

“同一种商品”存在实质争议。权利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机械装置”类,王XX实际生产销售的是“滑环”,二者在区分表中的类属关系并不当然等同,直接影响罪与非罪。

指控数额混杂非侵权数据。线上店铺同时销售自有品牌、无商标白牌及涉案侵权产品,平台记录未作区分;部分订单存在刷单、退货退款情形,整体认定明显高估。

侵权故意与经营模式存在可辩空间。王XX公司有一定研发生产基础,侵权产品占比有限,主观恶性与职业造假者存在区别。

(三)辩护思路与主要工作

孙峥律师确立“出罪与降档双线并行”策略:以“同一种商品”不成立作为无罪辩护支点,以数额核减作为量刑辩护主线,互为备位。

围绕“同一种商品”实质标准展开出罪论证。指出刑事认定应严于民事侵权判断,应比对实际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从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综合分析。“机械装置”与工业设备用“滑环”存在实质差异,不能仅因分类表接近即认定同一。就此提交专项法律意见及类案裁判要旨。

以“双轴”框架推动数额核减。依据《2025年解释》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双轴”结构逐项拆解:剔除自有品牌、白牌产品金额;根据物流记录、资金回流痕迹剔除刷单虚增交易;对已退货退款部分主张不计入已售金额。经逐笔核对并提交对照表,推动指控数额从380余万元缩减至24万余元。

引入合规整改与修复性情节。同步推动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促成公司与权利人沟通商标授权或停止使用安排,并提交经营状况、员工就业及合规整改方案,论证缓刑适用条件。

(四)辩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起诉书将非法经营数额认定为24万余元。法院认定王X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综合考虑侵权产品占比有限、数额大幅核减、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及合规整改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王XX免于实刑羁押,公司经营得以延续,数十名员工就业未因案件受到根本冲击。

(五)典型意义

本案辩护价值在于两个层面“回到构成要件”。出罪层面,孙峥律师未将“同一种商品”当作当然成立前提,而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基础,从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实质维度论证刑事可罚性边界。量刑层面,面对平台经济中销售数据混杂、刷单与真实交易并存的常态,辩护人未停留于笼统的“数额过高”主张,而以逐笔核对将非法经营数额从380余万元压降至24万余元,使量刑档次发生根本变化。这提示: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既需要构成要件层面的“定性”判断力,也需要电子数据层面的“定量”审查能力。

孙峥律师简介

孙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十余年,长期专注诈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经济犯罪与知识产权犯罪辩护,累计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百余起,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无罪判决、大幅降档量刑或缓刑等辩护效果。在知识产权刑事领域,孙峥律师注重从“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构成要件与数额要素入手,结合类案检索、专家辅助人意见、电子数据审查和合规整改,为当事人构建“定性抗辩+定量核减+修复性情节”的多层次辩护方案。

孙峥律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中重视证据链条的逐项检验和刑民、刑行边界的准确区分,既为个人当事人提供审慎、务实的刑事辩护,也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控、合规审查与危机应对等延伸服务。其办案风格强调“把构成要件讲透、把数额证据拆细、把有利情节做实”,力求在每一个案件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司法公平正义。

办案感悟

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我体会最深的是:这个罪名看似“事实清楚”,实则罪与非罪的缓冲地带远比表面宽阔。关键在辩护人是否愿意沉下去,把“同一种商品”和“数额”拆到证据颗粒度上检验。

第一,“同一种商品”不是分类表上的自动对应,而是需要实质论证的构成要件。刑事定罪要求“双同一”,标准应高于民事、行政判断。比对对象是权利人核定使用的商品,而非权利人实际销售的商品。辩护人应敢于在这一要件上作实质抗辩,而非默认接受控方类属判断。

第二,数额辩护必须“双线并进”。非法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数额是择一适用的双轴,任何一轴达标均可入罪,达到十倍即可升档。只论证“没赚多少钱”而忽视非法经营数额,或只压缩非法经营数额而不审查违法所得,都可能在另一条线上被“兜住”。有效做法是两线分别攻防,尤其重视平台数据中刷单、混卖、退货等“水分”的系统性剥离。

第三,辩护终点不一定是无罪,但每一步都应有构成要件依据。本案以缓刑结案,并非“妥协”,而是“同一种商品”抗辩迫使控方重新审视定性、数额核减迫使量刑档次下移后自然形成的空间。归根结底,是在“刑”与“民”、“罪”与“非罪”、“重”与“轻”之间,用证据和法律为当事人画出最有利的边界。

说明:案例结果受具体案情、证据及司法机关判断影响,本文仅用于业务交流与案例研究,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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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背景: (1)2005.05—2012.07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区分局 一级警司 (2)2012.08—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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