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陈XX与申XX、某批发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申XX等欠陈XX借款本金X万元等。因申XX等未按约履行,陈XX申请强制执行。后陈XX获悉,申XX在陈XX递交立案材料后的次日,将其与儿子辛XX共同所有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的房屋过户给孙XX、孙XX,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经查,孙XX、孙XX与申XX系姻亲关系。陈XX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申XX、辛XX将案涉住房转让给孙XX、孙XX的行为。一审法院支持了陈XX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转让行为。孙XX、孙XX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申XX、辛XX向孙XX、孙XX转让案涉房产的行为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情形。
上诉人孙XX、孙XX主张:其与申XX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欠款金额远超案涉房产价值,以房抵债系正常清偿行为;其对申XX的债务情况不知情,受让房产构成善意;案涉房产过户时间与陈XX起诉时间相隔一天仅为巧合,不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被上诉人陈XX辩称:上诉人与申XX存在紧密姻亲关系,应当知晓申XX的经济状况及债务危机;案涉房产过户时间与起诉时间高度衔接,具有逃债恶意;所谓的以房抵债实为变相无偿处分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基础债权真实性存疑,严重影响陈XX债权实现。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旨在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与申XX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案涉房产抵顶债务数额与市场价值基本相当,但上诉人与申XX为姻亲关系,亲属关系密切且同处一地生活。申XX存在多笔大额债务未清偿,已严重缺乏履行能力。上诉人作为亲属,对申XX的经济及债务状况应具有高于一般交易相对人的认知能力,其接受以房抵债时对可能导致申XX财产减损的后果应属明知。案涉房产系申XX名下主要财产,转让后其责任财产大幅减少,直接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符合“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客观要件。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