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彭祥思律师:缅北诈骗案精准辩护,量刑建议获实质性下调
承办律师:云南滇同(镇雄)律师事务所 彭祥思律师
案件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量刑较检察院建议幅度实现实质性下调
关键词:彭祥思律师、诈骗罪、XXX诈骗、从犯辩护、胁从犯、自首认定、认罪认罚、罪责刑相适应、昭通镇雄律师、云南刑事律师
一、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当事人(化名)在网友“阿某”的联系介绍下,以到缅甸从事“黑劳工”为目的偷渡至缅甸。3月初进入缅甸诈骗公司从事引流诈骗活动至8月份,在诈骗公司从事诈骗活动约五个月。因文化程度低、反应慢,当事人在诈骗公司期间未能成功诈骗到任何人,因无业绩被公司转卖,后在转卖途中抓住机会逃跑回国,回到境内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认定其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情节严重,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当事人家属委托云南滇同(镇雄)律师事务所彭祥思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彭祥思律师精准辩护,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较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从轻的判决。
二、 争议焦点
彭祥思律师介入后,梳理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从犯与胁从犯的认定:当事人系被网友以“高薪黑劳务”诱骗至缅甸,进入诈骗园区后被迫参与诈骗活动,仅从事“拉手”等基础工作,处于团伙层级底层,其行为受上层人员组织、指挥。当事人应认定为从犯还是胁从犯?其被诱骗、被胁迫的程度如何影响量刑?
主观恶性与犯罪故意的界定:当事人前往缅甸的主观目的是从事“黑劳务”而非实施诈骗,进入诈骗公司后消极怠工、未成功诈骗到任何人,其主观恶性与犯罪故意应如何评价?
自首情节的认定:当事人从缅甸逃跑回国后,在清水河XX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缴纳偷越国(边)境罚金;回到湖北后,当地警方发现其被云南警方网上追逃,电话通知后当事人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该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罪责刑相适应与同案同判:当事人系冒着生命危险逃跑回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部分同案犯系被抓回国,量刑却与当事人相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同案同判理念,当事人的刑期应如何合理确定?
三、 办案过程与辩护策略
1. 深入会见,还原被诱骗至缅甸的全过程
彭祥思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其偷渡至缅甸的经过及在诈骗公司期间的具体情况。经核实,当事人系在网络上被网友以“到缅甸提供黑劳务、月薪两三万元、每月可回家两次”为诱饵,受他人诱导偷渡至缅甸。进入诈骗园区后,当事人发现自己被迫参与诈骗活动,但因文化程度低、反应慢,在诈骗团伙中仅从事“拉手”等基础工作,聊天期间未能成功诈骗到任何人,因无业绩被公司转卖,后在转卖途中抓住机会逃跑回国。上述事实为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较小、系从犯/胁从犯奠定了事实基础。
2. 精准论证从犯与胁从犯地位,突出主观恶性较小
在辩护意见中,彭祥思律师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维度展开论证:
认识因素:当事人前往缅甸的主观目的是从事“黑劳务”,而非实施诈骗,其系受他人诱骗偷渡至缅甸,进入诈骗园区后被迫参与诈骗活动。
意志因素:当事人在诈骗公司期间消极怠工,未成功诈骗到任何人,因无业绩被转卖,后抓住机会逃跑回国,其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客观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
地位作用:当事人在诈骗团伙中仅从事“拉手”等基础工作,处于团伙层级底层,行为受上层人员组织、指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胁从犯)。
3. 锁定自首情节,夯实法定从宽基础
彭祥思律师重点论证当事人的自首情节:当事人从缅甸逃跑回国后,在清水河XX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缴纳偷越国(边)境罚金;回到湖北后,当地警方发现其被云南警方网上追逃,电话通知后当事人主动到公安局配合调查。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整合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量刑辩护体系
彭祥思律师系统整合当事人的多重从宽情节:从犯(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所得、退赃退赔意愿明确、被诱骗至缅甸的胁迫因素、未成功诈骗到任何人等。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建议法院依法考量从轻、减轻处罚的可能性。
5. 立足罪责刑相适应,推动量刑实质性下调
彭祥思律师在辩护意见中特别指出:当事人系冒着生命危险逃跑回国,并具有自首情节,而部分同案犯系被抓回国,量刑却与当事人相近。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同案同判理念,当事人的刑期应明显低于其他同案犯,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该意见为法院最终作出从轻判决提供了重要的法理支撑。
四、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彭祥思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其系从犯(胁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所得等从宽情节,最终对当事人作出了较检察院量刑建议明显从轻的判决。当事人本人及家属对彭祥思律师的专业辩护表示高度认可与感谢。
五、 彭祥思律师在本案中的作用与专业价值
精准论证从犯/胁从犯地位,突出主观恶性较小:彭祥思律师从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个维度,系统论证当事人系被诱骗至缅甸、在诈骗团伙中处于底层、消极怠工未成功诈骗、因无业绩被转卖后逃跑回国的事实,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胁从犯)地位,为量刑下调奠定了核心基础。
锁定自首情节,夯实法定从宽依据:彭祥思律师准确运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及自首相关司法解释,论证当事人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成功将自首这一法定从宽情节落地,为量刑减轻提供了关键的法律支撑。
整合多重从宽情节,构建完整量刑辩护体系:彭祥思律师将从犯(胁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初犯、无犯罪所得、退赃退赔意愿、被胁迫因素、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多重从宽情节高度整合,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法律意见书逻辑严密、依据充分。
立足罪责刑相适应,推动量刑实质性突破:面对检察院一年零两个月的量刑建议,彭祥思律师没有止步于常规辩护,而是立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同案同判理念,指出当事人系逃跑回国并自首、部分同案犯系被抓回国却量刑相近的不合理之处,成功推动法院作出较量刑建议明显从轻的判决,实现了量刑的实质性突破,充分体现了律师在量刑辩护中的专业价值。
六、 办案感悟
XXX诈骗案件中,许多参与者本身也是被高薪诱惑诱骗至境外的受害者。本案中,当事人并非蓄意实施诈骗,而是被网友以“黑劳务”为名诱骗偷渡至缅甸,进入诈骗园区后被迫参与,因无业绩被转卖,最终冒着生命危险逃跑回国并主动自首。彭祥思律师在辩护中,既严格恪守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当事人被诱骗、被胁迫的特殊情节,通过精准论证从犯地位、自首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功推动法院作出较量刑建议明显从轻的判决。这也提示我们:对于缅北诈骗案件中的底层参与者,辩护律师应当细致梳理其被诱骗、被胁迫的经过,准确论证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用专业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结果。
彭祥思律师
云南滇同(镇雄)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守护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