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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小龙律师代理施X甲盗窃案获附条件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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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金黎明律师事务...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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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齐小龙律师作为施某甲的法律援助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律师及时介入,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释明诉讼权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其情绪。其次,律师积极协助家属筹集赔偿款,促成对被害人的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为从宽处理奠定事实基础。最后,律师结合施某甲的未成年人身份、初犯偶犯情节及坦白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专业法律意见,成功帮助当事人争取到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处罚对其未来的负面影响,体现了专业的辩护策略与人文关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6年5月5日21时许,某丁、某戊与朱XX步行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北门处,发现被害人王X甲停放在非机动车车位上的一辆白色小牛牌电动车未上锁,遂合伙将该电动车推至某小区内。某戊将该电动车的定位装置徒手拆除后,三人又将该电动车推至某街某烧烤店门前充电。施X甲谎称该车系保险公司赔付车辆,让其姐姐施X丙帮忙将电动车运回家中。后施X丙带某戊前往某市某区某镇自己家中,骑电动三轮车将该盗窃的电动车拉运至家中。该被盗电动车购买价为四千余元。

 

2026年5月7日03时许,某己、施X甲、朱XX在某市某区某中学天桥北侧人行道非机动车停车位,将被害人周某甲的一辆蓝色金箭牌两轮电动车盗窃。后三人合伙将该电动车以二百余元的价格售卖至某市某区某路口王X乙经营的电动车修理店,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该被盗电动车购买价约二千余元。

 

经某发改局认定,被盗的小牛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物品价格为二千六百余元,金箭牌电动二轮自行车物品价格为五百余元,两辆车合计价格为三千余元。案发后,施X甲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本案由某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某检察院依法指派某律师事务所齐小龙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犯罪嫌疑人施X甲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施X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涉嫌盗窃罪。需审查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调查情况以及是否具备监督考察条件,从而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以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裁判结果】

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施X甲涉嫌盗窃罪,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社会调查报告证实其具备监督考察条件。施X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某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施X甲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考验期内,施X甲需遵守法律法规、报告活动情况、接受矫治教育及公益劳动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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