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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小龙律师代理王X妨害公务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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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齐小龙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的庭审表现。面对妨害公务罪的指控,齐律师首先通过细致的会见与沟通,引导被告人王某真诚认罪认罚,争取到坦白与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其次,齐律师敏锐捕捉到王某系初犯、偶犯且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控制能力减弱等酌定从轻情节,将其作为辩护核心。在庭审中,齐律师逻辑严密地阐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帮助王某获得了七个月的合理刑期,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6年7月8日,被告人王X、张XX与杨XX(另案处理)等人在某县某镇某村饮酒后,杨XX驾驶车牌号为某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载王X、张XX等人返程。当车辆行驶至某县某镇十字路口附近路段时,杨XX发现前方有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遂驾车冲卡逃离。民警迅速将该车拦截,并对杨XX进行身份核验与酒精测试。在此期间,被告人王X、张XX为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采取辱骂挑衅、推搡撕扯、击打颈部等暴力方式抗拒执法。其中,王X对辅警陈XX、刘XX实施了殴打行为。经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XX的损伤程度为不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登记表、监控视频、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妨害公务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王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对张X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王X的量刑情节认定及从宽处罚的适用。被告人王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签字具结。其辩护人齐小龙律师在庭审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首先,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次,王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再次,王X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极小,人身危险性极低,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王X作案时处于醉酒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显著减弱。据此,恳请法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王X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法院认为,王X、张X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张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量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同时采纳辩护人关于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张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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