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某通讯店销售的自拍杆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遂通过公证购买方式保全证据,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万元。被告某通讯店辩称涉案专利正被申请无效,应中止审理;且被控侵权产品系从被告吕X处合法采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吕X辩称未向某通讯店销售过涉案产品,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胡宇星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组织提交了专利证书、公证书及评价报告等证据,证明专利有效及侵权事实。庭审中,胡宇星律师明确主张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并指出被控侵权产品包含该权利要求全部技术特征。针对被告某通讯店提交的出库单,胡律师敏锐指出其系手写易伪造、日期与案发时间不符等瑕疵,并主张两被告构成共同侵权。
【争议焦点】
1. 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是否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2. 若构成侵权,两被告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某通讯店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合法有效。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保护范围,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某通讯店提交的出库单载有吕X及其账户信息,吕X未能提供反证,法院认定某通讯店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被告吕X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