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姚X、熊X、熊X甲及原告某加工厂为被告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某公司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后原告某加工厂及姚X等人代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421万余元。
代偿前后,被告蒋X、龚X、蒋X甲、蒋X乙、李X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被告某加工厂出具《声明》,承诺以某商业项目3000平方米房屋的经营使用权提供反担保。此外,各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房抵债,但未实际履行。原告代偿后,各被告未偿还代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清偿代偿款1421万余元及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各被告偿还1421万余元代偿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是否应予支持;
3. 被告某加工厂是否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反担保协议》等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某公司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保证人蒋X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违约金。被告某加工厂出具的《声明》中关于房屋经营使用权的反担保物权设立无效,但不影响其反担保意思表示的效力,某加工厂应以其名下3000平方米房产价值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以房抵债协议因抵债物未交付且属集体土地房屋无法实际交付,认定为实际终止。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蒋X、龚X、蒋X甲、蒋X乙、李X及某加工厂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21万余元(某加工厂以3000平方米房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蒋X等五名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