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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代理某加工厂追偿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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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在线
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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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宇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首先,在证据组织上,胡律师精准梳理了多笔代偿款项的银行流水与结算凭证,成功说服法院确认原告的实际代偿事实,夯实了追偿权的基础。其次,在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某加工厂以房屋经营使用权设定反担保的瑕疵,胡律师敏锐指出物权设立无效不影响反担保意思表示效力,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决该厂以房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最大化保全了客户资产。最后,在庭审表现中,胡律师有力驳斥了被告关于“以房抵债协议已清偿债务”的抗辩,确保客户债权得以全额支持。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姚X、熊X、熊X甲及原告某加工厂为被告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13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某公司逾期未还款,某银行起诉并获法院判决支持。后原告某加工厂及姚X等人代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了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共计1421万余元。

代偿前后,被告蒋X、龚X、蒋X甲、蒋X乙、李X与原告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逾期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被告某加工厂出具《声明》,承诺以某商业项目3000平方米房屋的经营使用权提供反担保。此外,各方曾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房抵债,但未实际履行。原告代偿后,各被告未偿还代偿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清偿代偿款1421万余元及违约金等。

 

【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各被告偿还1421万余元代偿款及违约金的诉请是否应予支持;

2.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是否应予支持;

3. 被告某加工厂是否应承担反担保责任及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反担保协议》等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有权向债务人某公司追偿,并要求反担保保证人蒋X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违约金。被告某加工厂出具的《声明》中关于房屋经营使用权的反担保物权设立无效,但不影响其反担保意思表示的效力,某加工厂应以其名下3000平方米房产价值为限承担反担保责任。以房抵债协议因抵债物未交付且属集体土地房屋无法实际交付,认定为实际终止。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蒋X、龚X、蒋X甲、蒋X乙、李X及某加工厂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421万余元(某加工厂以3000平方米房产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蒋X等五名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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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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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顾问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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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现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三级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专业、审慎、负责为基本准则,深耕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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