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熊X、喻XX、喻XX的亲属吁X于2017年3月骑电动车通过某水库管理站泄洪操作平台通道时跌落至闸底,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水库管理站、某公司及某镇政府共同承担各项侵权损失共计6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水库管理站作为水库管理人,未在通道安装安全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9万余元。同时认定某公司及某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因受害人存在主要过错,未支持精神抚慰金。三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抚慰金。胡宇星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合法合理,某水库管理站是否应承担50%的责任,某公司及某镇政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胡宇星律师针对某公司的责任问题发表了明确的答辩意见。胡宇星律师指出,某公司与某水库管理站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并非涉案水库的管理人,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无论某水库管理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事发地属于公共通道的主张,胡宇星律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证据进行质证,指出事发地并非公共通行通道,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为泄洪操作平台通道,属于水库设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受害人吁X作为成年人,且退休前常年在水库管理站工作,对地形地势及设施非常熟悉,对骑行电动车通行狭窄通道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辨别和判断失误,应承担相对较大的过错责任。某水库管理站虽设置了警示标识,但未架设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发地属于公共场所的证据不足。此外,因受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一审未支持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