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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代理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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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在线
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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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宇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法人独立责任的法律边界。面对上诉人试图扩大赔偿主体的诉求,胡律师敏锐指出某公司与某水库管理站系独立法人,从主体资格上彻底切断了某公司的责任关联。在庭审中,胡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质证,有效反驳了上诉人关于“事发地为公共通道”的主张,巩固了一审法院对责任比例的认定。其专业的法律判断和清晰的答辩策略,成功维护了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免受不当牵连,展现了扎实的侵权法实务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熊X、喻XX、喻XX的亲属吁X于2017年3月骑电动车通过某水库管理站泄洪操作平台通道时跌落至闸底,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水库管理站、某公司及某镇政府共同承担各项侵权损失共计60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水库管理站作为水库管理人,未在通道安装安全护栏,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9.9万余元。同时认定某公司及某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且因受害人存在主要过错,未支持精神抚慰金。三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万余元,并主张精神抚慰金。胡宇星律师接受某公司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各方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合法合理,某水库管理站是否应承担50%的责任,某公司及某镇政府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精神抚慰金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在庭审中,胡宇星律师针对某公司的责任问题发表了明确的答辩意见。胡宇星律师指出,某公司与某水库管理站系相互独立的法人主体,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公司并非涉案水库的管理人,也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无论某水库管理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均与某公司无关,某公司不应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针对上诉人提出事发地属于公共通道的主张,胡宇星律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及证据进行质证,指出事发地并非公共通行通道,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地点为泄洪操作平台通道,属于水库设施,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受害人吁X作为成年人,且退休前常年在水库管理站工作,对地形地势及设施非常熟悉,对骑行电动车通行狭窄通道可能存在的风险负有充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辨别和判断失误,应承担相对较大的过错责任。某水库管理站虽设置了警示标识,但未架设护栏,存在安全隐患,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事发地属于公共场所的证据不足。此外,因受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一审未支持精神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千余元由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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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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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现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三级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专业、审慎、负责为基本准则,深耕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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