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XX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饶X甲酒后驾驶车牌为某AX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立交桥由西往东下桥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随后,饶X甲被带至某医院抽血备查。经某鉴定中心鉴定,饶X甲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2.33mg/100ml。某检察院以某检公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X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单、某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抽血化验视频截图等证据。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了饶X甲经常居住地的某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该机构出具意见表示愿意接受饶X甲的社区矫正改造。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饶X甲的量刑,即是否应免除刑事处罚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认为,饶X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饶X甲对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胡宇星提出:1.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不持异议;2.饶X甲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其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综上,请求免除刑事处罚。法院经审查认为,饶X甲在城市主干道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172.33mg/100ml,醉酒程度较重,不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故对免刑意见不予采纳。但饶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事实及法律相符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某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决定对饶X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饶X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