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陈某就某矿业公司的经营权及股权事宜,先后于2011年、2012年签订《公司承包经营合同》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承包经营并支付投资款、偿还借款等。因被告未按约履行,双方于2014年6月再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某矿业公司49%股权以900万元转让给被告,分三期支付;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超30日,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协议,被告需按总额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原承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未按约足额支付首期300万元。原告遂于2014年7月发函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过户股权及支付投资款等。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原告单方解除2014年《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解除权是否消灭;2. 2014年协议是否取代了前期协议,前期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否继续适用;3. 被告已支付的300万元性质及被告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其已支付首期300万元,原告未移交公章导致其无法经营;且原告未在约定逾期30日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前期协议已被新协议废除,原告多项诉求自相矛盾。原告则主张被告支付的300万元系支付前期违约金,被告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解除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均合法有效。2014年协议涵盖了前期协议内容,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整体重新约定,前期协议自然终止,故原告基于前期协议主张股权过户及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合同解除,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首期款项显属违约,原告依约发函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返还已收取的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同时,根据2014年协议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被告应继续履行原承包协议。因承包期已满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支付剩余投资款6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解除2014年《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合法有效;原告返还被告300万元;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1万余元及投资款600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