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月至5月间,曹XX在某市多次以剪线搭火方式盗窃作案14次,窃得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各7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被告人刘XX伙同黄某甲,在明知曹XX送来的7辆三轮摩托车和2辆电动车系盗窃得来的赃车的情况下,仍7次予以收购,共计价值人民币6.6万余元。某检察院以刘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XX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以及涉案金额的认定。刘XX的辩护人胡宇星提出:1.指控收购的次数和数量不应全部认定;2.价格认定结论书不合理;3.刘XX不构成“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4.刘XX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家属愿代为退赃。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收购次数和数量,有同案犯供述、通话记录、记账本及微信记录等证据证实,予以确认;关于价格认定,鉴定机构参考购置日期、成色等作出的认定客观真实,予以采纳。关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掩饰、隐瞒机动车5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50万元的才属“情节严重”,故刘XX涉案6.6万余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采纳了辩护人的该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多次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刘XX在一审宣判前主动供认犯罪事实并认罪,其亲属代为全部退赃,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最终判决:刘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退赔款6.6万余元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