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原江西某某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李X(原李XX)因买卖玻璃产生纠纷。2021年至2023年间,李X多次从某公司购买玻璃,某公司按照李X的指示陆续供货,李X收到货物后在发货单上签字确认。然而,双方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李X也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经某公司员工多次催讨,李X在与员工的通话录音中明确确认尚欠某公司货款7.2万余元。因李X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某公司遂委托胡宇星律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X支付货款7.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依法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李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未进行书面结算且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欠款金额及资金占用损失。针对欠款金额,虽然缺乏最终的结算单,但胡宇星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提交了销售发货单、应收账款明细以及关键的通话录音。发货单证明了货物交付事实,而录音证据则直接证明了李X对7.2万余元欠款的自认,两者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效克服了未书面结算带来的举证困难。针对利息问题,胡宇星律师指出,虽双方未约定利息,但李X逾期付款客观上造成了某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法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相关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与李X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某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李X理应支付货款。某公司主张的7.2万余元货款有录音等证据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法院认定某公司存在资金占用损失,支持自起诉之日(2025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最终,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司货款7.2万余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李X负担。若未按期履行,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