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某酒店签订《租赁合同》,承租酒店区域经营水疗美容等项目。2019年11月,某公司与黄X签订《项目合作经营合同》,约定黄X负责该项目经营,每月支付管理费3万元,并需遵守某公司与某酒店的《租赁合同》及酒店规章制度。2020年8月及2021年3月,黄X的员工多次私自进入酒店客房为客人提供服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及酒店制度,导致某酒店被派出所约谈并面临解约风险。某酒店向某公司发函警告,某公司为此向某酒店支付10万元补偿款。2021年4月,某公司向黄X发送《解约通知函》解除合同,并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解除、黄X支付欠款32万余元及赔偿10万元损失等。一审法院确认合同解除,酌定黄X赔偿某公司10万元损失。黄X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无需支付该1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黄X是否应当赔偿某公司10万元损失。黄X上诉主张其未授意员工违规上房,某公司未告知酒店规章制度,且某公司自行向某酒店支付10万元系单方行为,不应由其承担。某公司(胡宇星律师代理)辩称,黄X员工违规上房事实清楚,违反了双方合同及酒店规章制度,某公司因此遭受10万元损失,黄X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黄X已审阅并应遵守某酒店的相关规章制度。黄X员工私自到客房服务,违反了治安管理细则及酒店规定。黄X在上诉状及前期微信沟通中已对违规事实及10万元罚款问题予以确认,其上诉否认违背常理。因黄X管理不善导致违约,某公司为此向某酒店支付10万元,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此,故黄X应赔偿该1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