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邱X与刘X、王X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XX)赣01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中,邱X诉称,王X将其对刘X的90万元债权转让给邱X,要求刘X支付该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刘X与王X曾合伙投资某县修路项目,王X实际投资120万元。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刘X出于情义在120万元总额内逐步向王X退款。经查,刘X已陆续向王X及其指定账户转账共计125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已消灭,故驳回邱X诉讼请求。
邱X不服上诉,主张王X实际投资290万元,《协议》中120万元仅为退款约定而非投资总额,且一审对部分转账事实认定错误。刘X在胡宇星律师的代理下答辩称,王X对刘X的债权已因退款完毕而消灭,债权转让不成立;双方对投资总额存在重大争议,在未进行合伙清算的情况下,王X转让的债权属于无源之水。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邱X要求刘X返还90万元及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核心在于王X对刘X是否享有明确、有效的债权,以及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邱X要求刘X返还90万元系基于王X的债权转让。虽然刘X认可收到王X等人转款共计290万元,且认可已退款95万元,案涉协议签订前王X实际投资金额为195万元。但双方签订的《协议》仅涉及120万元,且均表示此后未对案涉投资项目进行对账及清算。在双方就投资款存在争议且未对合伙投资进行清算的基础上,无法明确刘X对王X应付的债权金额。邱X未能举证证明该90万元的真实债权债务情况,基于不明确的债权受让向刘X主张权利依据不足。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关于债权债务已消灭的认定,但认为邱X上诉请求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邱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