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魏XX诉称,被告李XX与尧X甲系合作关系,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至2017年期间分十八次向其借款共计2594万余元。原告向两被告及指定账户多次转账,扣除已还款项后,主张剩余借款为769万余元,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及自2020年1月6日起算的逾期利息。被告尧X甲辩称,其仅借款319万余元且已全部还清,李XX的欠款与其无关。第三人某公司述称,部分借款实为工程款,且部分款项可能包含公司转账。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李XX转账共计450万元,向案外人转账50万元;向尧X甲转账共计319万余元。尧X甲主张已通过案外人及本人账户累计还款340万元。原告抗辩部分还款实为某闸项目工程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是否向两被告出借相关款项及具体金额?两被告是否构成共同借款合意?二、尧X甲主张的还款是否合理有据?还款金额如何认定?尧X甲应否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关于共同借款,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诉讼中撤回的借条,均不足以证明李XX与尧X甲存在共同借款合意,故不支持尧X甲对李XX名下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向李XX的转账,确认450万元为借款,原告主张代案外人还款的50万元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关于向尧X甲的转账,确认借款319万余元。关于还款事实,尧X甲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案外人情况说明,足以证明其还款总额已超过借款金额。原告主张该款项为工程款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故认定尧X甲已还清涉案借款。关于利息起算点,因原告无法证明转付给李XX的款项与尧X甲相关,法院酌定以450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向李XX催款的2022年10月31日起算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魏XX借款本金450万元;二、被告李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万余元,由原告魏XX负担2.7万余元,被告李XX负担3.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