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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代理某区政府行政强制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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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在线
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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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胡宇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错列被告的行政强制纠纷,胡律师迅速厘清某区政府与某乡政府在工程实施中的权责边界,准确锁定某乡政府为实际实施主体。庭审中,胡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与充分的答辩意见,向法庭清晰揭示了原告起诉主体的错误,成功促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此举不仅有效维护了某区政府的合法权益,避免了行政机关不当承担诉讼风险,也体现了胡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彭X诉称,2016年5月,其经第三人某乡政府准许,将某村周边弃荒旱地复垦,建设某农场养殖基地及办公场所、活动板房、电力线路、排灌水井、保温养殖大棚等附属设施。2020年3月,某乡政府告知原告因圩堤除险加固工程需拆除其农场设施。同年10月26日,某乡政府趁原告不在家,拉走其物品并拆除办公用房。原告认为,某乡政府受被告某区政府委托,在未达成拆迁补偿一致的情况下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故诉请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其农场房屋、设施、物品等行为违法。

 

被告某区政府辩称,其未安排人员拆除原告房屋,且系在本案发生后才知道此事。原告在诉状中自认系某乡政府拆除,且事后找某乡政府解决赔偿事宜,明知拆除主体并非某区政府。原告所举证据无任何显示系某区政府拆除,属于错列被告,应驳回起诉。

 

第三人某乡政府述称,案涉房屋确系其实施拆除,且已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对原告已补偿到位。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某区政府发布补偿方案通知,明确某乡政府为案涉除险加固整治工程的实施部门,并负责方案解释。原告房屋位于规划范围内。某乡政府多次与原告沟通补偿、拆除问题未果,遂于2020年10月26日拆除原告房屋。另查明,2020年11月,原告与某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28万余元。2021年3月,某乡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再对原告予以一次性补偿5万余元,该款项已于同年4月转账支付。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区政府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具体而言,即案涉强制拆除行为及后续补偿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究竟是谁,原告彭X以某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本案中,某区政府发布的补偿方案明确载明,某乡政府为案涉工程的实施部门。事实上,亦是由某乡政府实施了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且相关补偿工作均由某乡政府组织实施并落实。原告彭X却以某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错列被告,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彭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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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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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现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三级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专业、审慎、负责为基本准则,深耕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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