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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代理某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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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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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及法定职责边界。通过梳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案涉疫情未经法定程序认定,且未实施强制扑杀,有力论证了原告主张的强制扑杀补助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针对已支付的280万元,从行政自由裁量权角度进行合理辩护,获得法院采信,成功维护某区政府合法权益,避免巨额财政不当支出。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徐X系某农业园经营者。2019年4月,该园生猪发生非正常死亡并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原告认为属于非洲猪瘟疫情,要求某区政府按1200元/头标准发放补助806万余元。此前,原告曾起诉某镇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及某新区管委会,某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并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原告向某区政府邮寄补助申请,因某区政府未予处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某区政府辩称,案涉生猪死亡未被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不符合1200元/头的补助标准,且已参照相关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80万元无害化处理费。原告提交了前案裁定书、某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某区政府则提交了某部网站截图、相关财政及农业政策文件、支付凭证等,证明新建区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已按公猪母猪1000元/头、大猪700元/头等细化标准支付了28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生猪死亡是否属于非洲猪瘟疫情,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按1200元/头的标准发放强制扑杀补助;第二,某区政府前期支付的280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补偿或救助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并公布的职权在于某部,原告未举证证明猪场疫情病症与非洲猪瘟相同,且双方均陈述未实施强制扑杀行为,故原告要求按1200元/头标准发放强制扑杀补助缺乏法律依据。某区政府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及经济水平,以无害化处理费用名义向原告补助280万元,系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并无明显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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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宇星律师现为江西止讼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三级律师,执业以来,始终以专业、审慎、负责为基本准则,深耕政府法律顾问、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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