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系某农业园经营者。2019年4月,该园生猪发生非正常死亡并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原告认为属于非洲猪瘟疫情,要求某区政府按1200元/头标准发放补助806万余元。此前,原告曾起诉某镇政府、某区农业农村局及某新区管委会,某铁路运输法院裁定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并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原告向某区政府邮寄补助申请,因某区政府未予处理,原告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某区政府辩称,案涉生猪死亡未被认定为非洲猪瘟疫情,不符合1200元/头的补助标准,且已参照相关标准向原告支付了280万元无害化处理费。原告提交了前案裁定书、某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邮寄凭证等证据;某区政府则提交了某部网站截图、相关财政及农业政策文件、支付凭证等,证明新建区未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已按公猪母猪1000元/头、大猪700元/头等细化标准支付了280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生猪死亡是否属于非洲猪瘟疫情,原告是否有权主张按1200元/头的标准发放强制扑杀补助;第二,某区政府前期支付的280万元款项性质为何,是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补偿或救助职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认非洲猪瘟疫情并公布的职权在于某部,原告未举证证明猪场疫情病症与非洲猪瘟相同,且双方均陈述未实施强制扑杀行为,故原告要求按1200元/头标准发放强制扑杀补助缺乏法律依据。某区政府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及经济水平,以无害化处理费用名义向原告补助280万元,系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并无明显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