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徐XX系某农业园经营者,该园于2019年7月注销。2019年4月,徐XX报告猪场有生猪非正常死亡。某镇政府及某区农业农村局接报后,派人清点生猪共计6700余头,并指导徐XX将病死猪深埋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后,徐XX要求相关部门按非洲猪瘟强制扑杀标准发放补助806万余元。因未获补助,徐XX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某区政府为适格被告,但认为案涉疫情未被认定为非洲猪瘟,且某区政府未实施强制扑杀行为,故判决驳回徐XX的诉讼请求。徐X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猪场疫情实为非洲猪瘟,系相关部门不作为导致未认定,要求二审委托检测并改判支持其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案涉动物疫情的性质是否属于非洲猪瘟;第二,某区政府应当如何认定补偿金额,是否应当按照强制扑杀标准给予补偿。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疫情性质,动物疫情的认定与公布属于法定行政部门的职权,法院不具有认定职权。徐XX提交的图片无法定部门认定,且病猪已深埋不具备检测条件,故对其鉴定申请不予准许。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临床诊断报告显示为疑似猪传染性胸膜肺炎,应予采信。关于补偿金额,相关补助政策分为强制扑杀补助与无害化处理补助。某区政府并未实施强制扑杀,而是指导无害化处理。某区政府参照实际操作标准,以无害化处理费用名义向徐XX发放280万元补偿,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裁量适当。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