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03年,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某小区的开发使用权。2016年,因棚户区改造需要,原某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某房管局为征收部门。2017年,某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及股东胡X乙分别与某房管局、某征收办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了补偿面积及金额,并陆续领取了补偿款共计4千6百万元。同年5月至8月,涉案房屋被拆除。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强拆违法,遂提起诉讼。后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某区政府撤销,职能由某区政府承继。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强拆违法并索赔。
【争议焦点】
1. 诉讼主体资格:某区政府与某管理局谁为适格被告;
2. 强拆行为合法性:行政机关在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拆除房屋是否违法;
3. 强拆面积认定:原告主张的漏算面积、公证面积及胡X乙名下已备案房屋面积是否应计入原告被强拆面积;
4. 赔偿请求处理:原告在诉讼中新增的巨额赔偿请求是否应予准许。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裁定,某区政府承继原行政机关职能,为适格被告,驳回对某管理局的起诉。实体判决中,法院认定某区政府未履行法定强制执行程序即实施强拆,确认其强制拆除某房地产公司293.09平方米住宅及4403.86平方米非住宅的行为违法。同时,法院认定原告与胡X乙的权属争议应另案解决,胡X乙名下已备案房屋不属于原告;原告新增赔偿请求因需评估鉴定且影响被告答辩权,不予准许。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区政府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