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6月19日,原告蔡XX与某公司甲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蔡XX向某公司甲出借50万元,并明确了还款日期、借款利率及管辖法院,约定因逾期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某公司甲承担。同日,某公司乙、涂某、胡XX、胡XX分别出具《担保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某公司丙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不足还款部分承担收购责任。某银行电子回单等证实蔡XX已足额放款。借款到期后,某公司甲仅付息至2024年6月18日,未还本及后续利息。蔡XX遂委托胡宇星律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甲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金额;二是某公司乙、涂某、胡XX、胡XX的连带保证责任认定;三是某公司丙《承诺函》的性质及责任承担;四是诉讼费用的分担。庭审中,某公司乙对欠款无异议;某公司丙辩称其仅承诺回购,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经营困难无法兑现。其余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某公司甲应偿还本金50万元及自2024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某公司乙、涂某、胡XX、胡XX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丙的《承诺函》具有担保意思表示,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关于律师费,法院酌定支持1万元。最终判决:某公司甲偿还蔡XX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1万元;某公司乙、涂某、胡XX、胡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公司丙对某公司甲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2万余元等由六被告负担1.1万余元,蔡XX负担六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