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19日上午,78岁高龄的李XX在某生活馆的组织下,持团体票前往某酒店洗浴。约10时40分许,李XX在男浴室内突发呼吸心跳骤停。酒店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拨打120、110,并持续实施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11时32分急救人员到场,11时55分李XX被送入医院抢救,最终因“猝死”宣告不治。李XX的三名子女(本案上诉人)认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起诉要求酒店及承保其公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22729.80元。一审法院认定酒店存在安全提示标识位置隐蔽、未建立高龄顾客风险问询及陪同制度等过错,酌定酒店承担10%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中,上诉人主张酒店存在重大安全保障义务瑕疵:警示标识设置位置隐蔽、未在洗浴必经通道显著提示、未建立高龄顾客风险问询及陪同准入制度,未针对78岁高龄老人落实专项安全管控措施。酒店辩称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设有24小时保安巡视、工作人员能及时发现异常并持续施救、拨打120和110、设置有“心脏病、高血压不宜泡澡”“老人不宜泡澡”等提示标识。保险公司亦抗辩称,李XX系自身疾病猝死,酒店无过错,且保单特别约定不承保因第三者自身疾病导致的人身伤亡。
一审法院认定:李XX年满78周岁,在高温高湿公共浴池洗浴属高危场景;酒店虽设置了疾病人群禁浴提示,但标识位置隐蔽,未在顾客进入洗浴区域的必经路线上显著展示,且未建立高龄顾客入园询问、风险提示或要求家属陪同的制度性安排,事前风险提示存在不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但同时认为,李X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评估自身状况与洗浴风险,其本人及活动组织方应承担主要注意义务。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定酒店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酒店赔偿死亡赔偿金219630元、丧葬费43099.50元,合计262729.50元的10%即26272.95元,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保险公司在扣除10%免赔额及酒店已支付的10000元慰问金后,实际赔付26272.95元。一审驳回上诉人关于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10000元的诉求。
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酒店承担30%及以上责任、支持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至300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围绕责任比例、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费分担四个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酌定酒店承担10%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将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列为法定赔偿项目,一审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综合考量过错程度、行为后果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亦无不妥;一审诉讼费分担不违反《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676元由上诉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