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制药公司与被告某医药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双方通过微信建立聊天群,并于2025年12月27日在群内确认了《销售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中药饮片,价格按出厂价及新价格执行。2026年3月11日至2026年7月2日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持续供应中药饮片。供货期间,被告于2026年6月15日支付部分货款2.9万余元。2026年7月2日,双方进行对账并出具《往来对账函》,确认截至该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7.2万余元。原告业务员通过对账函盖章后发给被告人员,被告盖章后回传。此外,原告已开具全部案涉货款的增值税发票。然而,被告并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遂委托焦艺昊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7.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及生效;二是被告欠付货款的具体数额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
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供货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成立且生效,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针对第二个焦点,双方于2026年7月2日出具的《往来对账函》明确确认了被告欠付货款7.2万余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关于逾期付款损失,因案涉合同对违约金约定不明,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原告主张以欠付货款7.2万余元为基数,自对账函出具之日即2026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已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欠付货款。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某医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制药公司货款7.2万余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7.2万余元为基数,自2026年7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余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