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身份注册网店被诉赔42.8万,冷水江市周煜律师助四被告降至5.8万:商标侵权连带索赔大幅瘦身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一起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属民事案件。原告广州A公司经授权使用第XX号“XX宸”注册商标,起诉B某、C某及D某、E某、F某、GX、HX、JX、KX九名被告,称其在X宝网销售假冒“XX宸”薏湿茶,构成商标侵权,诉请B某赔偿146.46万元,并要求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针对周煜律师代理的四人,原告诉请GX连带赔偿3.5万元、HX连带赔偿12.5万元、JX连带赔偿24.2万元、KX连带赔偿2.5万元,合计约42.8万元。GX、HX、JX、KX四被告共同委托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周煜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均系出借身份信息为B某、C某注册网店、但未实际经营者。
二、律师代理经过
周煜律师代理四名被告,围绕“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与“索赔金额是否过高”两大核心展开抗辩:一是主张四被告并非涉案店铺的实际经营者,与B某、C某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故意,也未从侵权行为中获利,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是主张原告诉请赔偿数额计算不清、证据不足,69.84%的利润率系原告自行分析得出,四被告的侵权获利数额未经查清,且B某、C某已受刑事处罚(罚金131万元并退缴违法所得82.23万元),远超其获利、已达遏制侵权功能,索赔明显畸高。庭审中,周煜律师紧扣“销售利润不等于获利、成本费用未扣减、刑事判决不等于共同侵权认定”等要点逐一质证,请求驳回对四被告的连带索赔。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四被告为注册网店提供身份信息,但未参与经营,无证据证明其明知B某、C某销售假冒商品而提供帮助或从中获利,不构成与B某、C某同一故意的共同侵权;但客观上违反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定,提供身份信息使侵权行为便于实现,应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判决:JX在1.1万元、GX在4.1万元、HX在5000元、KX在1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某赔偿68.3万元、C某在49.4万元范围内连带赔偿,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价值
周煜律师代理四名被告,成功使判决赔偿金额较原告诉请整体大幅下降:四被告合计由诉请约42.8万元降至判决约5.8万元,其中JX由24.2万元降至1.1万元、HX由12.5万元降至5000元、KX由2.5万元降至1000元,降幅约86%。同时,周煜律师成功否定“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指控,将责任性质由连带侵权厘清为按过错程度的部分赔偿责任,从责任定性与金额核算双重为当事人大幅减负,避免了一人出借身份、被追百万连带债务的风险。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湖南娄底冷水江市周煜律师:
1、将自己的身份证或身份信息出借给他人注册网店、账号,事后被诉商标侵权或共同侵权;
2、未实际经营店铺,却被认定为注册人或经营者,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销售或帮助销售涉嫌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面临大额民事索赔;
4、收到商标侵权索赔,对销售金额、利润率、获利数额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5、侵权行为人已受刑事处罚(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再被民事索赔,需厘清赔偿数额;
6、一审判决不利或需应诉答辩,厘清责任主体、降低赔偿金额。
娄底冷水江市周煜律师深耕知识产权、商标侵权纠纷及合同纠纷办案多年,可提供商标侵权应诉、身份信息出借涉诉应对、共同侵权责任界定、赔偿数额核算抗辩、销售金额与利润质证、一审诉讼代理及二审上诉维权一站式法律服务,依法厘清责任、大幅降低赔偿,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