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张X与李XX均系某小区业主,张X担任该小区业委会主任,李XX为业主代表。2023年11月,李XX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张X收钱操纵某物业公司中标等信息,并使用了“这样欺负人谁会饶过你”等言辞,群内其他业主见状纷纷询问及评论。张X认为其名誉受到严重贬损,遂诉至某区法院【(20XX)黑01XX民初XXXX号】,请求判令李XX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及律师费等。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李XX在无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发布不实信息,导致张X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侵权。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李XX在小区公示板张贴道歉声明,并赔偿张X律师费损失五千元,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诉请。李XX不服一审判决,以其言论属于为公共利益实施的舆论监督、未造成损害后果且律师费无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20XX)黑01民终XXXX号】。付恒勇律师接受张X委托,全面代理本案二审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李XX在微信群中针对张X履职行为发表的质疑言论,是否超出了舆论监督的合理限度,从而构成对张X名誉权的侵害;其二,张X为制止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属于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合理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李XX承担。李XX在上诉中坚称其言论系基于物业公司披露的情况提出合理怀疑,主观上无诽谤故意,且聘请律师并非诉讼必经程序,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全面审理认为,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李XX在未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情况下,未对事实真相予以充分核实,即在众多小区住户所在的微信群内对张X进行问责,主观过错明显。结合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与广泛性,涉案言论确易引发群内成员对张X的猜测和误解,损害了公众对张X的信赖,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关于律师费,法院指出名誉权纠纷具有专业性及取证繁琐的特点,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张X支出的五千元律师费属于合理损失,一审予以支持于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