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11月22日,温XX驾驶登记在某客运公司名下、实际由郑XX、张XX、杨XX共同所有的客车,与陈XX驾驶的闫XX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国道发生碰撞,造成温XX、陈XX及乘车人田XX当场死亡,多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温XX负主要责任,陈XX负次要责任,田XX无责任。经查,客车在某保险公司吉林省XX公司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半挂车在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田XX不幸离世,其妻子盖X、女儿田X甲及父母田X乙、张XX遭受巨大精神打击,共同委托付恒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方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97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多方侵权下的责任划分与保险理赔顺序。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市XX公司抗辩称仅按30%次要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赔付,且拒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某客运公司则主张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庭审中,付恒勇律师明确主张:本案属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应依法先由交强险优先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商业险和承运人责任险按责任比例分担;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应由实际车主及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充分阐述了田XX作为家庭唯一经济支柱离世给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造成的毁灭性打击,力主法院支持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付恒勇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核定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物质损失共计91.2万余元,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哈尔滨市XX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4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吉林省XX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49.9万余元;郑XX、张XX、杨XX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7.7万余元,某客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