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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代理张X名誉权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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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名誉权纠纷的侵权构成要件,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固定网络侵权证据。庭审中,针对被告“内容属实、系转述”的抗辩,付律师敏锐指出被告在发布信息时未尽合理核实义务,且事后取得的证明不能溯及既往,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同时,合理主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与公证费,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宋XX均为某市某区某小区业主。2023年9月,宋XX在某短视频平台及某资讯平台发布视频与文章,指控张X等人贪污小区电梯广告费八万元、虚开发票、暗箱操作物业招投标等。同年11月,宋XX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盖有某物业公司公章的信件,称张X利用职权索贿、逃避缴费义务等,并附加“黑社会一样敲诈勒索”等恶意评语。张X认为上述言论纯属捏造与诽谤,在网络平台迅速传播,严重损害其名誉,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给其造成巨大心理伤害。为此,张X委托付恒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XX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金一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宋XX发布及转载的信息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以及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宋XX辩称,涉案文章并非其原创,内容系转述某物业公司出具的说明,所涉内容属实,不存在主观恶意与违法行为;且张X未能证明其社会评价因此降低,无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宋XX主张张X等人存在不义之举,另案已有业主起诉张X等前业委会成员。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结合证据,可认定涉案网络账号与宋XX系同一人。宋XX在网络平台发布及转载的视频和文章包含针对张X的不实信息,并添加恶意评价,被不特定第三人知悉,导致张X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至起诉之日宋XX仍未删除视频,不良影响持续。宋XX虽当庭出示物业公司的情况说明用以佐证其发布内容系转述,但该证明系其发布信息后取得,且未展示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尽到合理核实义务,故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张X未举示证据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宋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书面道歉,并将声明张贴于某小区公示板三个自然日,逾期则由法院选择报刊刊登,费用由被告负担;赔偿张X律师费五千元及公证费一千五百余元,共计六千五百余元;驳回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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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是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付恒勇律师于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多次荣获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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