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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代理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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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 在线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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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付恒勇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付律师全面收集了借条、对账记录、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证明了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实现债权费用的合理性。在庭审应对上,面对被告“已现金偿还部分借款”的抗辩,付律师敏锐指出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成功促使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此外,付律师精准把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规定,合理调整诉请,最终帮助客户全额收回本金、利息及律师费,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原某与被告计X、冯X系远亲关系。自2008年或2009年起,计X陆续向原某借款。2023年2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计X尚欠原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同时约定若到期未还,借款人将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计X与冯X(系母子关系)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原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恒勇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五千元、诉讼费一千二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等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被告是否已偿还部分借款;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后续执行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庭审中,计X辩称曾在出具借条后以现金方式偿还过2万元,尚欠本金应为6万元;冯X亦口头辩称计X已偿还部分借款。但二被告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提交了案外人郑X出具的证明及微信支付明细,但法院经审查发现,郑X的陈述与证明内容、微信明细在雇佣截止时间及付款记录上存在多处矛盾,且郑X未出庭作证,故该证据未被采信。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实为代理律师往返火车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某与计X、冯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二被告抗辩已偿还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按年利率14.6%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五千元,因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及未实际发生的强制执行阶段费用,因证据不足或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一、计X、冯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某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截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2.3万余元(本息合计10.3万余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计X、冯X给付原某律师费五千元;三、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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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恒勇律师是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具有多年的实际工作经验。付恒勇律师于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多次荣获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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