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原某与被告计X、冯X系远亲关系。自2008年或2009年起,计X陆续向原某借款。2023年2月13日,双方经对账确认,计X尚欠原某借款本金8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1.5%,还款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同时约定若到期未还,借款人将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所有费用。计X与冯X(系母子关系)均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予偿还。原某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恒勇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五千元、诉讼费一千二百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等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二被告是否已偿还部分借款;二、原告主张的误工费、交通费及后续执行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庭审中,计X辩称曾在出具借条后以现金方式偿还过2万元,尚欠本金应为6万元;冯X亦口头辩称计X已偿还部分借款。但二被告均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原告提交了案外人郑X出具的证明及微信支付明细,但法院经审查发现,郑X的陈述与证明内容、微信明细在雇佣截止时间及付款记录上存在多处矛盾,且郑X未出庭作证,故该证据未被采信。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实为代理律师往返火车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某与计X、冯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二被告抗辩已偿还部分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按年利率14.6%支付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五千元,因借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佐证,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交通费及未实际发生的强制执行阶段费用,因证据不足或无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一、计X、冯X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某借款本金8万元,支付截至2025年2月13日的利息2.3万余元(本息合计10.3万余元),并按年利率14.6%支付自2025年2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计X、冯X给付原某律师费五千元;三、驳回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绝大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