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张X与被告李XX系某小区业主。2023年11月9日晚,被告李XX在该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言论,称原告张X在物业招标当天去某物业公司要10万元,对方只给5万元,答应中标后再付5万元,并质问“招标结束后给某物业公司5万元还回去了,送回去了!这些举动是为了我们招聘物业吗?”等。该言论在群内迅速传播,引发群成员广泛关注和热议,多名群成员在群内发表指责原告张X的言论。原告张X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遂委托付恒勇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及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李XX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涉案言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张X名誉权的侵害,以及被告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李XX辩称,其发布的信息仅为转述,且原告存在被诬告的情况,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提交了某物业公司经理矫X与被告的通话录音、视频及某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试图证明其言论系转述且有事实依据。
原告张X代理人付恒勇律师指出,被告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具有公共属性的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原告收钱操纵物业公司中标的不实信息,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且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在其发布信息后由物业公司出具,不能证明其发布言论时具有事实依据,被告亦未展示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的证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被告李XX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小区业主群中发布原告收钱操纵物业公司中标的信息,导致群内人员轻信并讨论,被告未在群内解释或举示证据佐证,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系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因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结果,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侵害原告张X名誉权一事书面作出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查许可后张贴于某小区公示栏三个自然日;如不执行,则由法院选择一家本市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二、被告李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