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邓X与甘X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甘X与刘X发展出不正当男女关系,并于2023年共同生育一女。邓X察觉后,曾以甘X擅自赠与刘X财产约50万元为由提起诉讼。该案审理中,邓X申请调查令调取支付宝流水,但在结果反馈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X同意分期返还25万元,该案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其后,邓X发现甘X在调解后仍通过本人或案外人段XX、陈XX等账户向刘X转账,且前案调解时因时间差导致27万余元支付宝转账差额未被掌握。邓X遂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刘X返还38万余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前案支付宝转账差额部分构成重复起诉;同时,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将甘X应负担的非婚生女抚养费4万余元及一半保姆费2.6万余元从赠与款中抵扣。最终判决确认赠与无效,刘X返还3.4万余元及利息。邓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其一,前案调解前未掌握的支付宝转账差额27万余元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邓X主张因调查令反馈时间差导致不知情,且前案调解未放弃未掌握款项的主张权利。
其二,非婚生女的抚养费及保姆费是否应从赠与返还金额中抵扣。邓X主张抚养费与赠与合同属不同法律关系,且保姆费系甘X个人雇佣案外人刘X己的行为,不应从赠与款中抵扣。
其三,调解后甘X向刘X转账的款项性质及具体返还金额的认定。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X在前案起诉时诉请金额已涵盖微信、支付宝等各项财产,且在支付宝调查结果反馈前自愿达成调解,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故该部分差额确属重复起诉。关于调解后的转账,一审法院扣除合理抚养费正确;直接支付给保姆的费用虽非赠与刘X的款项,一审判决刘X返还一半存在不妥,但鉴于刘X未提起上诉,二审不予变动。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