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熊X与第三人孙X于1991年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二子,2014年补办结婚登记,2020年办理离婚登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孙X与被告曲X存在婚外不正当交往。孙X未经熊X同意,通过微信、XX银行、XX银行等方式向曲X累计转账85.1万余元。经原告代理人调取交易流水核对,扣除曲X回转的资金35.9万余元,曲X实际取得差额款项48万余元。熊X认为该处分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杨珑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财产。被告曲X辩称,部分转账系非婚生子抚养费,大额转账属借款且已清偿,部分赠与款项已退还,并主张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第三人孙X亦辩称部分转账为抚养费及资金周转。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原告起诉确认赠与无效及返还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案涉款项性质的认定,即被告主张的抚养费及借款抗辩是否成立;第三,孙X向曲X处分案涉资金的行为效力如何,以及曲X应当承担何种返还责任。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被告的时效抗辩不成立。关于款项性质,抚养费纠纷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径行抵充;被告主张大额转账为借款,但未提交借款合意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认定差额48万余元系孙X基于不正当交往作出的财产给付。该行为未经配偶同意,违背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孙X向曲X给付差额48万余元的赠与行为无效;曲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熊X48万余元;驳回熊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等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