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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代理HXX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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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 在线
浙江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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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子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陈律师迅速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精准识别原告诉讼请求在法律与证据层面的薄弱环节。通过与客户的高效沟通,制定了以“促成原告撤诉”为核心的应诉策略。在诉讼过程中,陈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原告方进行专业交涉,有效施加法律压力,最终促使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此举不仅成功化解了当事人的诉讼危机,更大幅降低了被告的诉讼成本与时间消耗,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公司,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法定代表人C某。被告为HXX与HXX,两被告住址均为某市某街道某村某组。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共同委托骆X与陈子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HXX、HXX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展开诉讼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某公司经过考量,于2026年2月6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撤诉申请,并对原告撤诉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争议焦点】

鉴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程序性审查,即: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法院需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同时,需审查该撤诉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本裁定由审判员作出,代书记员担任记录。裁定日期为2026年2月6日。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程序至此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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