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为某公司,住所地为某市某区某街道某小区某幢某室,法定代表人C某。被告为HXX与HXX,两被告住址均为某市某街道某村某组。在诉讼过程中,两被告共同委托骆X与陈子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某公司与被告HXX、HXX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展开诉讼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某公司经过考量,于2026年2月6日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式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撤诉申请,并对原告撤诉的自愿性及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争议焦点】
鉴于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本案并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故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于程序性审查,即: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具体而言,法院需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同时,需审查该撤诉行为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相关程序性规定。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余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公司负担。本裁定由审判员作出,代书记员担任记录。裁定日期为2026年2月6日。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诉讼程序至此终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