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CX于2025年10月入职某公司,主要从事塑料焊接工作,包含上下焊接及高处作业等。CX接受某公司管理,遵守规章制度,由某公司按月发放报酬。2025年12月27日,CX在某公司安排下前往案外人某公司处进行塑料焊接。在站在板凳上进行高处作业时,CX不慎从板凳上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CX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共住院39天,经诊断为左侧耻骨骨折、高血压病3级、大腿神经损伤及盆骨骨折等。CX认为,某公司未提供安全作业条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多次协商未果,CX委托陈子康律师诉至法院,初始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合计26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法律关系的界定与责任划分。CX与某公司之间构成提供劳务关系,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责任,对CX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其二,赔偿项目及金额的认定。CX主张的医疗费2.6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九百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护理费三千三百余元、误工费4.7万余元、残疾赔偿金16.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六千六百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等,各项计算标准及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某公司对部分赔偿金额及责任比例提出异议,双方分歧较大。
【裁判结果】
本案于2026年10月16日组织调解。在陈子康律师的专业介入与积极沟通下,CX在调解过程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各项损失13.5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某公司向CX支付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人身损害损失合计13.5万元,于2026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CX有权就15万元的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余元由某公司负担。法院审查后确认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