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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代理WX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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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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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子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应变能力。面对一审因诉讼时效败诉的不利局面,陈律师精准捕捉到“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这一核心法律事实,打破了一审法院机械适用诉讼时效的裁判逻辑。在二审中,陈律师通过严密的法律论证,清晰界定了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改判。其出色的证据组织与法理剖析能力,不仅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案件的逆转胜诉,也彰显了其在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上诉人WX与被上诉人LX存在保健鞋买卖业务往来。WX自述其与案外人G某原为合伙关系,散伙后WX负责部分债权。2014年11月6日,双方对往来货款进行结算,LX出具欠条确认欠款37.4万余元。此后,LX通过支付宝分多次向WX转账合计8.9万余元。关于剩余款项,LX主张已运走货物及办公设备抵偿,并提交有双方签字的计算单。WX仅认可拖走部分货物,否认抵偿办公设备,且主张拖货发生在对账前。因LX未支付剩余货款,WX于2025年11月诉至某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为,LX以物抵债的抗辩证据不足不予采信,但WX起诉距LX最后一次付款已超两年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WX全部诉求。WX不服,委托陈子康律师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WX的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LX答辩称WX怠于行使权利,其依法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陈子康律师在二审中深入剖析指出,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LX出具的欠条并未注明还款期限,双方也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权利。因此,本案诉讼时效不应机械地从最后一次付款之日起算,WX的起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陈子康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LX出具的欠条未注明还款期限,WX有权随时向LX主张权利,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在扣除已付款项后,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剩余欠款金额为28.5万余元。最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L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WX支付货款28.5万余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按LPR计付);驳回WX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双方依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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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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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深耕义乌本地法律服务多年,专注劳动仲裁、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三大核心领域,熟悉义乌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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