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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代理WX盗窃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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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 当前活跃
浙江一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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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子康律师在本案中作为W某的辩护人,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陈律师准确界定W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强调其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其次,在量刑策略上,陈律师敏锐把握W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并积极促成W某在审理阶段自愿退赔1.5万余元,以实际退赃行动彰显悔罪态度。最后,陈律师通过充分的庭审辩护,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从轻处罚意见,促使法院对W某调整量刑,最终为W某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轻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5年3月至10月,WX、QX与ZX以种植为由,承包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自然村山头。三人商议找ZXX等人负责运输,F某负责望风,趁无人之际将山上的萤石矿渣偷走,按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获利。经查,上述人员分10次偷走萤石矿渣545吨,价值5.4万余元。其中,QX参与10次;WX参与9次,偷走矿渣505吨,价值5万余元;ZX参与8次,偷走矿渣473吨,价值4.7万余元。2026年1月5日,三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QX退出非法所得1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认定及刑罚适用。公诉机关指控WX、QX、ZX构成盗窃罪,且WX系累犯。WX的辩护人提出,WX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具有坦白、自愿认罪及愿意退赃等情节,且家庭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QX、ZX的辩护人亦提出各自当事人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及愿意退赃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审理过程中,WX自愿退赔1.5万余元,ZX自愿退赔1万元,另有ZXX退出赃款1.8万余元,F某退出赃款一千元。法院需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累犯情节、退赃表现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WX、QX、Z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WX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赃弥补损失,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采纳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对WX调整量刑。最终判决:W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Q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Z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发还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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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子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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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深耕义乌本地法律服务多年,专注劳动仲裁、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三大核心领域,熟悉义乌法院、检察院、劳动仲裁院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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