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X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型电子配件加工厂,主营电源适配器组装。2024年下半年,客户向陈X下单,要求在电源适配器外壳上印制某知名数码品牌注册商标标识,陈X明知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仍采购空白外壳、自行委托印刷厂印制商标,组装后通过线上渠道对外销售。
公安侦查阶段,经初步统计,现场扣押成品、半成品加上已销售订单,起诉意见书认定非法经营数额112万余元,指控陈X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X家属委托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孙峥律师担任辩护人。孙峥律师拥有21年公检法一线办案经验,深耕知识产权、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开展阅卷、核对账目、梳理证据链。
二、法律规定梳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1. 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2. 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3. 认定犯罪金额时,应当区分:正品配件成本、未贴标半成品、客户定制但未实际印制商标的订单、无法对应侵权商品的预收货款,不得一概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本罪核心构成要件四点:
✅客体: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客观: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主体:自然人、单位均可构罪
✅主观: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
三、孙峥律师核心辩护思路
拿到卷宗后,孙峥律师没有简单走认罪认罚流程,而是从金额核减、主观恶性、行为地位、退赔谅解四个维度拆分证据:
辩点1:剥离不应计入犯罪金额的部分,重新核定非法经营数额
公安统计的112万元包含四类应当剔除的款项:
1. 仅采购回来、尚未印制侵权商标的空白适配器外壳、原装电路板原材料,合计59万元;
2. 部分订单客户取消、陈X仅收取定金,最终没有生产、没有贴标发货,共计14.6万元;
3. 少量适配器仅为外观相似,没有印制涉案注册商标,不属于侵权商品;
4. 进货成本中属于权利人正品元器件采购价款,不能全部计入侵权货值。
孙峥律师逐项对照出库单、聊天记录、转账流水、扣押清单,制作《涉案金额核对专项法律意见》提交检察院,多次和承办检察官沟通,论证:只有已经完成贴标、对外销售或已经贴标完工的成品,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侵权商品。
经核对、审计调整,最终检察机关认可辩护意见,非法经营数额由112万余元核减至22.7万元,从“情节特别严重”降档为“情节严重”,量刑区间落到三年以下。
辩点2:区分主观恶性,陈X不属于专门制假售假的惯犯
陈X本身有正规加工业务,本次侵权属于客户指定要求下单,并非主动大量生产假货投放市场;其没有假冒多个商标,此前无同类行政处罚、无刑事前科。区别于专门以假冒商标为业的团伙,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辩点3:积极退赔、缴纳罚金,取得商标权利人谅解
在孙峥律师协调下,陈X主动联系商标权利人,如实说明案情,全额退赔权利人经济损失,签署谅解协议;同时自愿预缴罚金,承诺关停侵权产线、销毁全部侵权标识与半成品,保证不再实施同类侵权行为。
辩点4:认罪认罚+坦白,契合缓刑适用条件
陈X到案后稳定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全程配合调查,不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等情形,符合从轻、从宽处罚条件。
四、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孙峥律师主要辩护意见,以调整后的22.7万元非法经营数额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陈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陈X保住自由,工厂合规业务得以保留。
五、孙峥律师案件总结与风险提示
1. 金额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的重中之重。很多案件侦查机关容易把原材料、半成品、取消订单金额一并计入,这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半成品、空白配件、未贴标产品,不等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
2. “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是罪与非罪的关键边界。如果只是近似商标、跨类别使用商标,不满足本罪客观要件。
3. 一旦被立案,不要盲目签认罪认罚。优先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固定证据、核算金额,再协商认罪认罚方案,避免当事人直接承担过重指控。
4. 企业、加工厂接单时务必审核客户是否持有商标授权书,不要仅凭客户要求印制品牌标识,否则极易触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红线。
孙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专业性极强,金额认定规则复杂,一旦涉案,尽早介入阅卷、固定证据、争取权利人谅解,是获得从轻处理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