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徐XX、徐XX与被告徐XX系同胞兄弟姐妹。其父徐XX于2018年去世,母尹某戊于2023年去世。二原告诉称,被告在母亲生前以看病为由挂失并取走其13万元存款据为己有,且独占办理丧事期间收取的礼金。母亲去世后,留有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一处及少量存款。因双方就遗产分割、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分配及礼金分割协商无果,二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上述财产。被告辩称,13万元系母亲生前自愿交付,且母亲留有打印遗嘱及录像,明确房产及存款均由其继承;丧事由其出资办理,抚恤金等应按遗嘱或事实处理,不同意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及遗产分配范围;二、13万元定期存款的性质及归属;三、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及礼金的分割原则。
针对焦点一,法院审查了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确认有两名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结合被告提交的录像证据,认定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针对焦点二,法院依职权前往某银行调取流水,查明13万元存款实为原告徐XX在父亲去世后代办转存,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主张该款项系母亲个人财产证据不足,其中属于父亲的一半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针对焦点三,法院认定抚恤金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不属于遗产,应由近亲属均等享有;丧葬费归实际支出人所有;礼金因原告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案涉某市某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产由徐XX、徐XX各享有八分之一份额,徐XX享有四分之三份额;二、被继承人的丧葬费6879.66元归徐XX所有;三、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二原告抚恤金10319.49元;四、徐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给付二原告银行存款16250元;五、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77元,由二原告各负担1210元,被告负担725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