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赵X经被告乔X介绍,受雇于被告王X,在某公司某选厂从事维修、电气焊工作。2023年4月2日,原告在该选厂球磨机内用电焊切割铁球时,被掉落的衬板砸伤左小腿。伤后,原告先后被送往某医院急诊及某医院住院治疗20天。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王X形成雇佣关系,王X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在劳务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未能给付任何赔偿,原告诉至法院,起初请求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8万余元,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11.2万余元,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X未答辩,被告乔X辩称其与王X不存在合伙关系,且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被告王X与乔X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乔X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原告赵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原被告双方的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第三,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应如何认定,特别是在原告拒绝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三期”费用应如何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赵X为王X提供劳务,王X虽提供安全帽和手套,但未提供其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赵X应当意识到进入球磨机从事电气焊切割工作存在危险性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结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王X承担70%责任,赵X自行承担30%责任。关于乔X,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二被告系合伙关系,法院采信乔X的抗辩。关于经济损失,法院依法核实确认原告的医疗费为2.9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元,交通费酌情支持四百元,合计3万余元。因原告拒绝进行“三期”鉴定,相关费用本案不予处理,可待明确后另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