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9月,原告某公司(原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后更名)与被告马X及某电子商务公司签订《租赁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约定马X向某公司租赁全新手机一台,内存256G,租赁期限12个月,月租金八百余元,封顶金额1.4万余元,履约保证金七百余元。合同明确约定,若马X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超7日,某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价款(赔偿价款=封顶金额-已付租金)。合同签订后,某公司通过快递将手机寄送至马X指定的某市某区某小区地址,马X签收确认。然而,马X在支付前四期租金后,自2024年4月起逾期,未再支付租金也未返还手机。某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张文昌律师诉至法院,要求马X支付赔偿价款1万余元及律师费八百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租赁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的效力及违约责任的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赔偿价款及律师费计算标准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马X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法院需依法审查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物流记录、签收确认书、订单详情及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以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被告违约事实以及原告主张金额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公司已交付手机,马X逾期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赔偿价款为封顶金额1.4万余元扣除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计算为1万余元。同时,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律师费等损失,原告主张八百元律师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公司支付赔偿价款1万余元及律师代理费八百元;案件受理费六十余元、公告费四百元,合计四百余元,由被告马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