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范X与被告秦X系朋友关系。自2022年开始,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以原告名义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实际使用人及还款人均为被告。同时,为帮助被告生意周转,原告还使用美团贷款等方式从相关机构贷款后将资金转给被告。原告将借款出借后,一直由被告按月偿还借款本息及信用卡相关费用。自2026年3月开始,被告未按时偿还款项,原告为减少损失,现已全额结清所有信用卡及贷款。现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告范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文昌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4万余元,并自2026年6月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于2026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但审理过程中的核心焦点在于双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实际欠款本金的准确核算,以及后续还款方案的制定与违约责任的设定。原告主张双方虽无传统书面借条,但信用卡及网贷资金的实际使用人和还款义务人均为被告,事实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对欠款事实及5.4万余元的本金数额无异议。因此,双方争议及协商的重点转化为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并设定有效的违约制约条款以保障原告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一致确认,被告秦X欠付原告范X本金5.4万余元。二、原告同意被告分期偿还,分19期偿还,自2026年11月28日起,每个月28日前偿还两千五百元,2028年6月28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余款,最后一期偿还时,被告应额外支付原告分期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五千元。三、若被告有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付款,原告可按照剩余全部未偿还数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照银行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自2026年9月20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五百余元,由被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