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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刘斌律师:建材供货货款久拖不付,两项抗辩逐一击破 —— 从被告以未结算、质量问题拒款到全额追回 194.8 万余元货款,守住供应商回款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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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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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斌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精准制定诉讼策略,针对被告“未结算”的抗辩,敏锐指出结算义务在被告,成功打破对方拖延付款的借口;二是严密组织证据,通过完整的对账单、结算单形成证据链,迫使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三是庭审表现专业,就利息计算标准进行充分说理,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最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194.8万余元货款,展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实务能力。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X年X月,原告XX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某建筑公司某花园二期项目模板买卖合同》。合同对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XX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花园二期项目供应建筑模板。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实际接收并使用了该批货物。

后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原告向被告供应的模板总金额为392.5万余元。然而,在原告完成供货并经双方对账后,被告某建筑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XX公司委托刘斌律师代理本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4.8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1万余元(暂计至X年X月X日,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核心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1. 涉案拖欠货款金额是否确定,被告以“未完成最终结算”及“可能存在质量扣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是否成立。被告辩称,在未完成最终结算前,原告供货的质量等因素可能存在扣款,且合同约定了保修期,原告应对货物质量保证负责,故对货款本金持异议。

2.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原告主张按照XX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利息。被告则抗辩称,合同明确约定了三个月的宽限期,且逾期利息应按照3.85%计算,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办案经过

刘斌律师接受原告XX公司的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开展了全面而细致的代理工作。

首先,在证据组织方面,刘斌律师指导原告全面收集并整理了《买卖合同》、《对账单》、《结算单》、《计算表》以及送货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且双方已就供货总金额392.5万余元达成对账确认。

其次,在庭审策略制定上,针对被告“未最终结算”的抗辩,刘斌律师在庭审中敏锐指出,根据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办理结算的主要义务在于被告。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对账资料后,怠于履行结算义务,属于恶意拖延付款,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扣款”主张,刘斌律师强调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最后,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刘斌律师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向法庭充分阐述了原告主张的合理性。虽然法院最终综合合同履行情况,酌定将利息标准调整为按LPR的一倍计算,但刘斌律师的专业主张为法院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坚实支撑。

 

四、案件结果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全面采纳了刘斌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被告主张未结算,但结算主要义务在于被告,其怠于结算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供货价格超标但未举证,法院对原告对账单真实性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

1. 被告某建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194.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以194.8万余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按LPR的一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1.1万余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某建筑公司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明确了建设工程材料买卖合同中,买方以“未完成最终结算”或“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不能成立。在实务中,许多建筑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供应商供货后故意拖延结算,以此作为拒付或迟付货款的借口。本案判决明确指出,结算的主要义务在于买方,买方怠于结算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有效遏制了买方恶意拖延结算的行为,保护了中小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规范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裁判尺度,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六、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以下常见商业纠纷场景:

1. 建筑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纠纷:供应商向建筑施工企业供应材料后,施工企业以工程未竣工、未决算或未审计为由拒绝支付材料款。

2. 长期供货合同结算纠纷:买卖双方存在长期供货关系,买方在收到货物后迟迟不办理对账结算手续,导致货款长期拖欠。

3. 质量异议抗辩纠纷:买方在拖欠货款时,突然提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款,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质量缺陷或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过异议。

在上述场景中,供货方可借鉴本案的诉讼策略,通过完善对账单、送货单等证据,积极主张买方怠于结算的违约责任。

 

七、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在刘斌律师的代理下,成功突破了被告“未结算”和“质量扣款”的抗辩,顺利追回巨额货款。案件的成功得益于以下几点:一是扎实的证据基础,原告在履约过程中注重保留送货、对账等书面凭证;二是精准的法律适用,代理人准确抓住了“结算义务归属”这一核心,将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给被告;三是灵活的诉讼策略,在利息主张上虽未完全按原告诉求支持,但核心货款本金得到全额确认。

本案提醒广大企业,在商业交易中应建立健全的合同履约管理机制,定期对账并保留书面确认文件。面对买方恶意拖延结算的情况,应果断采取法律手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拖延导致资金链断裂。

 

八、法律服务指引

在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遇到建材供货后买方以尚未最终结算、未审计为由拖欠货款;买方无证据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款;双方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计算标准产生争议;长期供货对账后对方推诿拒付货款等问题,可以找刘斌律师。商事货款纠纷证据梳理、抗辩应对专业性较强,建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留存送货单、对账单、结算凭证,一旦出现回款困难,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或保全,最大限度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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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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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8年至2019年度特聘调解员、广东省刑事辩护律师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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