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沈X与被告莫X等均系某公司股东。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工商登记莫X占股65.5%(其中14.5%由莫X代莫X甲持有),沈X占股34.5%(其中20%由沈X代谢X持有)。2024年2月8日,沈X、莫X甲、谢X作为转让方,莫X作为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莫X甲、谢X、沈X分别将14.5%、20%、14.5%的股权转让给莫X,作价分别为72.5万元、100万元、72.5万元,税费由莫X承担。协议约定剩余235万元转让款分三期支付,并约定了逾期付款年息4%的违约责任及最晚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莫X支付第一期款项后未继续支付。沈X催款无果,遂委托杨珑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X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46万元及利息、律师费2万元等。莫X辩称已多支付2万元,且部分款项未到期,沈X未配合股权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莫X剩余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期限问题。沈X认为,莫X未按期履行分期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且以行为表示不能履行协议,沈X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莫X支付全部转让款;协议中关于最晚付款期限的约定系对利息支付期限的约定。莫X则辩称,协议中“最晚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的约定系对最后付款期限的约定,沈X要求支付的款项尚未到期。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莫X未按期支付第二期转让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关于最晚付款期限的约定针对的是全部欠款本息,未否定分期付款期限的约定,且莫X在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后无付款意思表示,沈X要求其支付已到期的转让款符合法律规定。因莫X违约导致沈X诉讼,法院酌定律师费为1.5万元。对于剩余转让款和利息,因双方约定利息支付期限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法院对沈X的该部分主张不予支持。莫X关于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且不能对抗付款义务,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莫X支付沈X股权转让款23万元;莫X支付沈X律师费1.5万元;驳回沈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合计七千余元,由沈X负担两千余元,莫X负担四千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