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区介绍卖淫罪案例|团伙涉未成年被害人,自首认罪认罚
**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 闽 01XX 刑初 XXX 号
**判决时间**:2024 年 4 月 26 日
案件详情
被告人甲某,男性,2000 年出生,户籍地为广东,无固定职业。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 2023 年 12 月被寄押于广东当地看守所,后被福州公安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4 年 1 月被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本案因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
经审理查明:2022 年 6 月,被告人甲某加入他人组成的卖淫犯罪团伙,将福州仓山区某酒店作为作案据点。被告人通过网络社交软件招揽嫖娼人员,先后 2 次介绍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其中一笔介绍对象系 17 周岁未成年人,两次行为合计非法获利 1150 元。
案发后,被告人甲某主动前往广东当地派出所投案,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
控方提交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截图、缴款凭证、户籍材料、到案经过、多份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全套证据指控被告人构成介绍卖淫罪。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成立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同时提出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观点:被告人结伙介绍他人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对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负责线上招揽嫖客,与其他同案人员只是分工不同,整体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故从犯的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两高办理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作出判决:
1、被告人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罚金已缴纳,刑期折抵羁押期限)
2、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 1150 元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
案件总结
1、本案为**福州地区共同介绍卖淫类刑事案件**,案件存在未成年被害人情节,属于介绍卖淫案件中需要从重考量的情节,案件不公开审理。
2、行为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全部从轻量刑情节,可以获得从轻处理,但**仅有分工次要,不能当然认定从犯**。即便主要负责线上招揽嫖客,如对犯罪环节起到实质不可或缺作用,法院可认定作用相当,不予认定从犯。
3、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是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入罪的情形,不需要达到高额获利标准,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满足刑事立案条件。
4、该类共同犯罪,罚金裁判规则参照司法解释,整体罚金总额需要达到犯罪所得二倍以上,个案罚金结合被告人地位、情节综合裁量。
